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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方明委员:加强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

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近日正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的各界代表委员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各项议题积极建言献策。其中,关系到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体育事业、以及产业化发展,成为了具有广泛关注度的热点议题。

着眼于体育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乐视网副董事长韩方明提交了《加强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国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提案,呼吁维护体育赛事类节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夯实体育赛事类节目保护的法律基础,加强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保护。

体育产业爆发式成长赛事侵权盗版成毒瘤

十三五规划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体现了中央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高度重视。体育事业是健康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快发展体育产业成为国家的大政方针,人们对于体育赛事的关注程度也不断提高。

韩方明委员在提案中指出,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体育赛事类节目侵权和盗版行为,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许多网站未经权利人授权便在网络中提供体育赛事节目的直播、点播服务,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体育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为了保障体育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维护体育赛事类节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夯实体育赛事类节目保护的法律基础,有必要加强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保护。

他认为,中国体育产业发展迅猛,具有极高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随着国家对体育产业的重点关注和扶持,中国体育产业迅猛发展,体育赛事直播和点播授权价格水涨船高。

例如,体奥动力在2015年花费80亿人民币取得了2016-2020年中超联赛的电视公共信号制作及全媒体版权合作伙伴;乐视花费数亿美元取得了2016-2019年三个赛季香港地区英超的独家转播权;腾讯也花费31亿元与NBA达成5年的合作。

可见,中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重大战场已经引起广泛关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和社会影响力增强带来了更激烈的竞争。

法律法规待完善两大建议保护产业健康发展

韩方明委员在提案中分析认为,中国体育产业近年来迅猛发展,然而对于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却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在立法环节,体育赛事节目尚未被界定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得到保护。

体育赛事节目被作为“作品”得到保护是国际立法惯例。体育产业较为发达的欧美国家对著作权保护遵循最低限度的独创性要求,比如美国在1976年对其《版权法》进行修订时,明确了“体育赛事节目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根据阿姆斯特丹大学于2014年2月发布的由欧洲委员会委托其做出的《欧盟体育赛事组织者权利研究报告》,欧盟几乎所有的成员国都认可类似对足球比赛进行录制的视听节目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

然而,在中国的立法中并无明确界定体育赛事节目是“作品”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体育赛事节目是否能作为“作品“得到保障也屡有争端。知识产权权利作为体育赛事商业利益变现的重要体现形式,应当在立法或司法中建立统一,明确的标准,认定其构成“作品”。

第二,在行政查处环节,对于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体育赛事的转播权是体育赛事商业化的重要一环,赛事直播也往往能够吸引更多的球迷,推动后期门票收入,广告赞助收入等增长。然而,体育赛事直播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后期通过诉讼得到的赔偿往往十分有限,并且诉讼持续时间较久。

体育赛事盈利的黄金时间点在于赛事播出之时,为此,能够在体育赛事直播侵权时立即制止侵权行为,就必须进行行政查处。然而我国行政执法机构和相关人员对行政立即制止侵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也由于直播保护证据的难以获取,时间更为紧迫等,往往在行政查处力度上偏软,这成为体育赛事保护的短板。

在提案中,韩方明建议:首先,通过立法明确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属性。在修订《著作权法》时,将体育赛事节目写入法条,或者至少写入《著作权法》修订说明,明确认定属于视听作品,进而纳入著作权保护客体,填补体育赛事节目法律保护的空白,与国际上法律实践保持一致。

其次,加大体育赛事直播行政保护力度。实践中,针对在赛事直播过程中非法转播的情况而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突破传统的保护方式,不断利用新技术、新方法创新执法方式,对于播放次数多、时间长、盈利较多的企业,加大执法力度。(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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