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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对其《植物多样性保护法》进行修订

泰国《植物多样性保护法》保护新培育和开发出的植物品种。该法赋予植物育种者繁殖、出售、进口或者出口其已注册的新植物品种的专有权。该法影响了从农业到制药和研发领域的诸多企业,因为它管理所有类别的植物,包括作为活性制药成分或装饰目的用在食物、饮料、营养产品和化妆品的植物。根据该法注册的植物品种数据表明,68%的植物品种所有人来自私营企业,15%来自政府部门,11%为农民以及6%来自教育机构。

当前的《植物多样性保护法》为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为泰国当地社区提供国内植物品种保护,并且为野生和一般植物品种的使用提供了统一的申请制度。鉴于当前的法案没有从植物研发和种子企业处吸引外资,2017年10月,泰国农业部在其官网上发布了《植物多样性保护法》的修正案草案。有趣的是,草案中提出的大多数概念来自1991年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而泰国并不是该公约的缔约方。UPOV是一项国际合作公约,以提供“类似专利”的保护而闻名,因为它为育种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专有权,在新品种使用方面几乎没有规定任何例外情形、灵活性较低,并且对农民权利的认可程度也比其他专门的植物品种保护系统要低。不出所料,该草案在泰国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因为农业人口和农业经济在泰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些引人注目的修订内容如下:

更长的保护期

根据当前的法案,新注册的植物品种的保护期如下:2年内可以结果的植物为12年;2年后结果的植物为17年;基于树木使用的植物的保护期为27年。拟议的修正案将对植物品种进行重新分类,并提出更长的保护期,即多年生植物和藤本植物的保护期为25年,其他类型植物的保护期为20年。

有关注册的新限制

为了根据《植物多样性保护法》寻求保护,新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例如种子、根部和茎)必须是在新植物品种申请日前1年内未在国内以出售和分销等形式被开发利用的材料。根据修正案草案,除了出售和分销繁殖材料这一限制之外,《植物多样性保护法案》将对植物品种的产品(例如花、果实、蔬菜、豆类、坚果和谷物等)的出售和分销作出了限制。这一要求可能不会对定期处理合规性的植物育种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但是由于大部分产品必须在收获后几天内快速售罄,该要求使一般农民为其新发现的植物品种获得保护变得更加困难。

根据修正案草案,已经在泰国境外出售或分销的新品种可能面临着相同的限制。然而,此类新植物品种必须在申请日前4年内未在泰国进行开发利用。据猜测,该额外的时间可能会鼓励他国种子企业在泰国注册新的植物品种。

对转基因品种的要求变少

目前,转基因植物品种必须通过农业部或其他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估之后才可以注册为新的植物品种。然而,该修正案草案完全取消了上述规定。此举可以减轻那些想在泰国保护其植物品种的转基因品种育种者的负担,但专家学者和许多非政府组织已经提出了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以及对非转基因作物污染的担忧。

实质性衍生品种(EDV)

目前的《植物多样性保护法》并不承认装饰性育种(cosmeticbreeding)的做法(即为了规避侵权而对受保护的品种作出微不足道的改变,从而注册为另一种受保护的品种)。为了防止这种做法,修正案草案引入了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概念。因此,主要来源于受保护品种的植物品种、与受保护的品种没有显著区别的植物品种以及需要使用受保护的品种的植物品种的繁殖、出售、进口和出口均侵犯了原植物品种所有人的权利。

同意请求并建立共同协商条款的义务

根据现行的《植物多样性保护法》,任何想在泰国使用和收集植物品种的个人和实体必须先向农业部或当地相关部门提出同意请求。如果收集或使用植物品种是出于商业目的,则请求者必须获得在先通知同意(priorinformedconsent,PIC),并就此类使用所产生的任何利益的划分建立共同商定的条款(MAT)。上述义务适用于当前《植物多样性保护法》所界定的任何“野生品种”、“当地国内植物品种”以及“一般国内植物品种”的使用或收集。然而,新提出的“国内一般植物品种”的定义将不包括经过育种的品种,这意味着任何能够证明一个植物品种能够产生多种利益的人将不再受上述义务的约束,并且可以自由地利用该品种。

如果当前的草案通过,似乎更少的品种将受到PIC和MAT要求的限制。作为回应,法律和农业领域的学者对这一结果是否违反《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要原则表示担忧。根据该公约,泰国有义务确保在该国家可以公平和公正地分享使用所有的植物品种所产生的利益,这包括种植在泰国土地上的各种品种,而无论其来源于哪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现行的《植物多样性保护法》,不符合PIC和MAT要求可能会招致刑事处罚。然而,虽然在修正案草案中不符合MAT要求的刑罚依然存在,但是不符合PIC要求的处罚被取消。

对农民特权的更多限制

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植物品种的法律通常允许农民种植受保护的品种,而不构成对育种者权利的侵害。在泰国,如果农民使用他们自己种植的植物所获得的繁殖材料,现行的《植物多样性保护法》允许农民种植或繁殖受保护的品种,但农业与合作部部长在经过植物品种保护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将某些选定品种的种植和繁殖限制在农民最初获得数量的3倍之内。但是,根据修正案草案,相关机构可能会限制某些选定品种的全部或部分种植和繁殖。很多学者的批判特别针对这一修正案,因为它被认为是违背泰国农耕传统,限制农民为了谋生而种植的品种范围,同时阻碍了新植物品种的发展。

2017年10月和11月,农业部就该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网上公证会。如上所述,利益相关方提交了很多担忧的问题,认为修正案草案没有为泰国的农民提供灵活性。虽然公证会已经结束,农业部在2018年2月20日之前仍接受书面意见。(编译自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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