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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动皮毛”到“伤筋骨”

打赢官司本是件好事,可有时候“赢”的代价太大,会让人高兴不起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微日前发布“稻香村(香港)攀附苏稻商誉,被判不正当竞争”的结案信息。信息显示,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在涉案商标包装上突出对“稻香村”3字的使用,企图“傍名牌”。法院二审认定香村园公司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香村园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5万元。

对于这样一个结果,苏稻公司表示很无奈。其相关负责人表示,该纠纷案件的诉讼周期近3年,公司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精力,最终官司获胜“赢”得的4.5万元赔偿远不足以抵偿所失。不过,即使如此,苏稻公司依然感到欣慰,打官司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得多少赔偿,而是希望法院能对侵权行为作出公正判决,并以案例形成维权的正面效应。

事实上,像苏稻公司一样在知识产权官司中赢的很无奈的企业还有很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年)》(白皮书)中的数据显示,我国97%以上的专利、商标侵权案和79%以上的著作权侵权案,平均赔偿额分别仅为8万元、7万元和1.5万元,诉求比例不到35%,而2015年美国专利诉讼赔偿的中位数高达102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6438万元)。相比之下,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过低问题非常明显,这与知识产权拥有者长期为维护权益所花费的巨大心血不成比例。

对此,法律界人士指出,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显然出手不狠、下药不猛。与国外倾家荡产式的处罚和限制自由式的治罪相比,我国的制裁只是“动其皮毛”,未“伤其筋骨”,难以遏制侵权行为,一定程度上反而助长了侵权者的嚣张气焰。知识产权“侵权易、维权难”,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和制约知识产权运用的瓶颈。更长远地看,知识产权保护不利,还会对社会创新造成负面影响,掣肘我国高质量发展。

造成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过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赔偿额度难以准确认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在赔偿层面,被侵权企业的举证存在一定难度。以前文案例为例,苏稻公司对香村园公司的生产规模、销售商的销售数据难以获取。这些数据缺失,诉讼主张就缺乏依据,因而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时,在计算损失或不当获利时,往往因双方对侵权范围、市场份额的变化、当地消费水平的差异等存在争议。尽管权利人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数据,但是这往往只是一种参考。法官最终根据案件情况及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裁量。

对于被侵权方获得补偿低和侵权方违法成本低,直接造成法律法规威慑力大打折扣的现实问题,我国政府和法律部门已经意识到其严重性,并着手开始解决。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其目的是在针对侵权者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对被侵权者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其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至于赔偿额度认定难,今年全国两会有代表委员建议,可以采用市场价值评估法来科学评估赔偿数额。

在相关法律的原则和细节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不久前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明确要求。《意见》指出,要建立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赔偿低”问题。同时,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既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必要举措,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我们期待,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从“动皮毛”到“伤筋骨”,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警示作用,让侵权者不敢越雷池,以激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胡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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