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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涉网著作权案图片侵权过半 建议“先付费 后使用”

互联网时代塑造了“人人都是创作者、人人都是传播者”的著作权新型关系。随之而来的,是版权纠纷的逐年增加,这其中,又以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占比最大。北京互联网法院今天发布的数据显示,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0年6月30日,该院共受理著作权案件49855件,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在所有著作权案件中的占比超过一半以上。

“目前涉网图片版权乱象,某种程度上是图片权利人和侵权者等各方共同造成的局面。”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颖表示,该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整体提高,但改变现有图片授权许可机制更为迫切。

媒体侵权多发 图片使用人法律意识淡薄

北京互联网法院7日发布的《关于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显示,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直接侵权主体类型多样,既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也有个体工商户、个人。新闻网站等媒体侵权多发,微博、微信等平台上的自媒体用户侵权现象亦十分普遍。涉诉图片原始载体多为电子形式。

涉诉图片使用方式较为多样,最主要的在文章中作为配图使用,占比94%。从使用场景上看,既有自有网站,也有公众号、微博、电商平台等第三方平台。

图片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不足、获取授权渠道不畅是侵权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部分使用人直接通过搜索引擎获得相关图片,而未寻求权利人授权。

但是,图片使用人事先获得授权也存在诸多困难。一是图片使用人无法知晓图片的权利人,缺少获得授权的渠道;二是获得授权许可的时间成本较高,无法及时满足使用需求;三是图片使用人对权利人是否就图片享有权利不信任;四是权利人要价过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由此可以看出,图片市场存在权利主体不明确、权利状态不清晰、授权渠道不畅通等问题,这是导致侵权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也严重制约了图片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姜颖坦言。

图片权利人“放水养鱼” 维权诉讼成经营方式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图片类著作权案件中,排名前十位的原告主要集中于国内图片公司和个别个人权利人,排名前五位的图片公司的案件数量占全部图片类案件的43%。

通过梳理案件,该院发现,当前,部分图片权利人已将维权诉讼作为经营方式之一,通过诉讼获取商业利益、促进版权交易的目的明显。

“例如,针对同一被告,多数原告往往仅就一幅图片提起诉讼。在进入诉讼调解程序时,原告又请求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所有图片一并打包调解,或者促使被告与其签约购买相关图片库产品,试图利用司法力量同时达成解决其版权争议及促成版权交易的目的。”姜颖举例,个别图片公司或者律师甚至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诉讼,主动锁定图片权利人,利用专业软件检索到侵权行为后再向图片权利人寻求授权,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此外,将网络服务平台作为共同被告,制造管辖连接点现象也较为突出。针对商业化维权日益增多的现象,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裁判规则,引导图片版权的商业价值实现途径回归市场。“在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的同时,避免权利人通过诉讼获得额外的利益,让当事人明确意识到,诉讼只是侵权的事后救济手段,不应成为获取商业利益的主要渠道。”

各方主体应共同协作 从源头减少争议发生

导致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多发原因较为多元,要从源头上避免或者减少争议的发生,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努力。“司法机关、版权管理机关、权利人、图片使用人和网络服务平台等各方主体共同协作,从图片的创作、管理、许可、传播、争议解决等各个环节入手,推进图片版权保护和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姜颖表示。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首先要建立专门的集约化线上图片交易市场,推动版权公示和交易机制的变革。转变目前通过诉讼获取商业利益的现状,实现图片交易回归市场的目的。

此外,应改革作品登记和交易公示制度。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充分利用新技术,改革作品登记和交易公示制度,建立更为集中、便捷、透明、证明力更强的著作权登记体系,探索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版权登记、权属公示、交易备案、许可费提存等各环节,形成完整、透明的公示制度。

“图片使用人应当转变观念,尊重他人的劳动创造,牢固树立‘先付费,后使用’的理念,充分利用线上版权交易市场获取图片资源的使用许可。”姜颖介绍,在确有需要又缺乏获取授权路径时,图片使用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可采取预先向集体管理组织、公证处等机构提存合理使用费的方式,避免侵权风险。发生侵权争议时,应当积极应对,以最大诚意解决纠纷。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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