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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离职高管频被诉 凸显商业秘密保护窘境

剪不断,理还乱。

从2011年360起诉前高管傅盛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到2014年腾讯向前高管刘春宁追讨数千万元股权收益引发“互联网竞业禁止协议索赔第一案”,再到近日百度以商业秘密受侵犯为由起诉前高管王劲……

互联网公司与前高管间的恩怨是非,总能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有人认为,高管离职是在上演现代版的“农夫与蛇”;有人则认为,“鸟儿大了终究要飞走”,谁都有权走自己的路,聚散离合本是常态。

而纵观这类纷争,竞业禁止、商业秘密保护成为出现频次最高的词。

“竞业禁止是约定义务,保守商业秘密是法定义务。竞业禁止是保密的重要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条款,可以降低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企业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存在或者难以举证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对行为人违反了竞业限制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劳动法专家、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举证难胜诉率低

互联网行业为何频现离职纠纷?互联网公司为何不能与前高管“好聚好散”,却要借助法律手段“讨伐”?

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看来,互联网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典型代表,其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资产和权益,但随着互联网领域企业间不正当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一些企业试图通过引入其他公司的高管人员以获取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高管离职在互联网领域频现,与互联网行业本身创业门槛低、流动性大的特点有关,也有很多高管是为了离职套现。”一位不愿具名的互联网分析人士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说。

在沈斌倜看来,老东家将离职员工告上法庭,与我国有关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法规不完善有关。

“无论是对商业秘密的界定,还是对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或是竞业限制的范围、经济补偿数额等,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均无具体明确的标准或界定。很多企业并不注重商业秘密保护,在利益受到损失时才想到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况:很多员工稀里糊涂地被告上了法庭,而很多企业在维权时证据难寻。”沈斌倜指出,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往往对于员工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以及泄露商业秘密存在较大的分歧,鉴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法院对于同类案件的判决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2014年腾讯以刘春宁违反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为由将其起诉,一审法院支持腾讯诉请,判处刘春宁返还腾讯3000多万元股权收益;随后,刘春宁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判决,驳回腾讯起诉。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类案件的原告胜诉率并不高。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7年审结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民事案件中,一审原告的胜诉率只有14%。

“原告胜诉率低的原因在于举证难,商业秘密纠纷举证责任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二是证明被告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重点在于证明后者,但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并无特别的规定,企业往往很难举证被告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沈斌倜分析道。

预置离职风险防范措施

“除了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外,实践当中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管理能力及其配套机制也存在问题,往往导致诉讼不利。”丛立先提到,司法实践中,还缺乏大量熟练掌握商业秘密相关专业知识的法官、律师,此外,相关鉴定机制不完善也是影响因素之一,“鉴于司法现状,从企业角度看,更需要防患于未然,预置一些应对高管离职的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商业秘密保护,沈斌倜建议,企业应当根据所涉秘密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保密措施的方式、方法。此外,与高管在签定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时,应当就相关条款和单位进行明确,清晰单位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或是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经济补偿数额。

去年4月,因前搜狐视频版权影视中心总经理马筱楠(马可)跳槽优酷,搜狐以马可涉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提起仲裁申请,索赔金额近5000万元。搜狐方面透露,马可与搜狐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包含《不竞争协议》,其中约定了其任职期间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以及相应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由于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后未公开披露仲裁结果。

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单位的高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17年12月22日,自媒体知产力消息显示,百度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其前自动驾驶事业部总经理王劲及王劲所经营的美国景驰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百度表示,和王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不招揽百度员工义务及保密义务。2017年3月31日王劲离职,百度一直按时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然而,王劲离职时既未向百度返还存有百度重要商业秘密的电脑等物品,亦未做任何离职交接,甚至离职后直接违反合同义务,侵害百度商业秘密。

接近百度人士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目前王劲还没有被百度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意味着他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随着案件深入进行,刑事追究也可以成为一个选项。

高管该如何平稳离职呢?丛立先建议,高管应当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和实践能力,对于原供职单位的商业秘密要有敬畏之心、诚信之则、保守之义务,防止触犯法律规定,从而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治周末记者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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