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文件托管服务商Dropbox在与其竞争对手的商标纠纷中取得胜诉。
11月15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爱德华.陈(EdwardChen)法官批准了Dropbox提出的对云储存公司Thru的诉讼采取即决判决的动议。
2006年,德鲁.休斯顿(DrewHouston)创立Dropbox。他在2008年发布公司产品。
2009年,Dropbox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文字商标“Dropbox”。该商标在2014年被授权,属于在线非可下载软件类。
尽管有三位原告向USPTO的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rademarkTrialandAppealBoard)提起异议,且每位原告都对“Dropbox”文字商标主张享有优先权,但Thru并非这些原告中的一员。
Dropbox称,所有这些商标异议都最终被终止。
自2002年起,位于德克萨斯州的Thru就提供了一个名为FileTransactionHub的文件管理软件项目。
2004年,公司把一项允许客户从第三方接收数字化文件且名为Dropbox的特征加入其软件中。
陈法官下达法院令称,“当Thru在发给客户和公众的文件中使用‘DropBox’标识符时,它偶尔会贴上?标志。”
2011年,Thru在USPTO申请注册文字商标“Dropbox”。
法院令称,Thru直至2011年12月才“采取行动”实施文字商标“Dropbox”的商标权,当时Thru的法律顾问称公司自2004年起就一直在“连续不断地”使用该文字商标。
当USPTO发布Dropbox的商标注册时,Thru提出撤销的请愿。
2015年4月,Dropbox对Thru提起指控。Thru随后对商标侵权和不当竞争提起反诉。
陈法官在判决中称,Dropbox认为其有权享有即决判决,因为Thru未将“Dropbox”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所以Thru不具有“‘Dropbox’的商标权”。
另外,该文件托管服务商认为Thru的权利要求“由于迟迟不予行使而被拒绝”。
陈法官支持Dropbox的权利懈怠观点,并批准其申请即决判决的动议。
Dropbox的总法律顾问巴特.沃尔克默(BartVolkmer)告诉世界知识产权评论(WIPR):“从一开始,我们就坚信Thru对商标权的主张就站不住脚。”
“我们不会采取‘观望’的方式,而是主动采取先发制人的行动以确认我们的商标权。我们很高兴法院驳回了Thru的所有诉讼主张并在诉讼中辨别出被告的故意延迟。”
Thru发言人称当前不作任何评论。(编译自worldiprevi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