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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商标之争升级“保全”裁定蔓延至电商平台

“十一”、中秋双节将至,本该在节日中成为主角的糕点品牌“稻香村”,却在节前打响了一场商标之战。

9月24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取的一份法院裁定书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稻)的申请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苏稻)、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苏稻在南方亦被称为南稻)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

商标大战辗转许久,而此次的裁定则蔓延到电商平台。9月24日下午,苏稻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供的一份相关声明显示,其对该民事裁定,无法认同并深感遗憾,苏稻已按法定程序积极复议。

双节将至商标纷争“加码”

据介绍,诉中保全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在这起商标争议中,北稻是提出上述行为保全的申请人。北稻称,发现北京苏稻和苏稻在1号店等电商平台销售了带有“稻香村”扇形商标、“稻香村”文字商标以及“稻香村集团”文字商标标识的糕点等商品,并在电商平台的宣传、推广过程中使用了上述三个商标,主张上述行为构成对其第1011610号“稻香村”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驰名商标相关权益,以及其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的“稻香村”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的侵犯。

记者获取的裁定书显示,北京苏稻及苏稻被要求立即停止在上述电商平台的涉案糕点等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同时也被要求立即停止在上述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集团”标识的粽子等产品,相关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稻香村集团”标识也被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裁定书的裁定摘要也提到,鉴于目前临街中秋节及国庆长假,传统糕点等商品处于销售旺季,月饼、糕点等被诉侵权上篇的销量会显著增加,申请人的市场份额会被快速抢占、从而使得其利益受到大幅减损,故如不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将可能会对申请人的市场份额造成严重影响,会对其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该损害将会大于责令被申请人北京苏稻和苏稻停止涉案行为对其造成的伤害。

此外,裁定认为,申请人北稻向法院提交的由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3000万元责任保险担保函及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目前能够覆盖被申请人的损失。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尝试联系北稻方面,但截至发稿前,对方公开电话未能接通。

苏稻不认同裁定已启动复议

苏稻始于1773年,北稻始于1895年,均为历史悠久的老字号。苏稻起先注册单“禾”字标作为商标,后来南京、上海率先成为苏州稻香村在外地的“分支”以后,延伸苏州稻香村单“禾”商标为“禾禾”,即第二代之意;北京稻香村在1996年注册了“禾禾禾”商标。

在2005年之前,两家稻香村交集不多,苏稻主要在南方市场,而北稻则深耕北京。而随着地域格局逐渐被打破后,双方的争议也因此而起,以往南北稻商标更多是线下之争,而此次的裁定蔓延到电商平台。

不过,对于上述裁定,苏稻方面并不认同。9月24日下午,苏稻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供的一份相关声明显示,其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稻香村商标”纠纷一审审理中出具的“诉中行为保全”的民事裁定,无法认同并深感遗憾。

在这份声明中,苏稻提到,虽然北稻为该行为保全提供了3000万元担保,但仍不能弥补该行为保全裁定给苏稻带来的损害。日前,针对该裁定,苏稻已按法定程序积极复议。

此外,苏稻相关人士提到,如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对北京苏稻和苏稻造成的损失预估超过1亿元,北京稻香村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法弥补其损失。

另外,苏稻还强调,其在糕点类商品上注册有第184905号“稻香村DXC及图”商标以及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商标,且其在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是未注册的“稻香村”文字商标,其使用稻香村商号及商标并不存在侵权。

中国品牌研究院食品饮料行业研究员朱丹蓬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任何一方品牌受损,都将会对产品的销量和品牌价值带来一定影响。此前,两家公司在设立品牌时,没有确定相关细分领域,因而这种“先天不足”的顶层设计引发出延续多年的商标争议。

但朱丹蓬也称,从产业角度需要结合双方的具体规划作出妥善的处理,双方均是中华老字号,倘若能做到“分区而治”,能够共赢发展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每经记者张虹蕾每经编辑姚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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