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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实质审查程序:遏制恶意注册的第一道关口

近年来,随着商标申请量急剧增加,恶意注册成为商标界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2017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达574.8万件,业界预计这个数字2018年还会有较大增长。由于目前法律缺乏对恶意注册者进行经济制裁的规定,恶意注册的违法成本低,而获利又相对比较容易,因此恶意注册行为屡禁不止,呈现高发态势,甚至呈现出规模化和专业化的特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不仅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浪费行政、司法资源,破坏我国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国际声誉,危害非常大。

实质审查阶段遏制恶意注册的意义

商标实质审查是遏制恶意注册的第一道关口。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打击恶意注册行为,便于尽快保障权利人利益,减少恶意申请,缓解后续行政和司法环节中的工作压力。因此,社会各界都希望将关口前移,在审查环节坚决打击恶意注册行为。

在日常工作中,商标局经常收到代理机构和在先权利人的来函,要求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对某些恶意抢注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避免后期需要接连不断维权,从而降低维权成本。

商标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面对恶意注册的新形势、新变化、新特点,在审查阶段优化审查分文流程,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采取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大力打击恶意注册行为,驳回了一批恶意注册申请,以期形成强力威慑。

商标局还多次召开或派员参加专题研讨会议,并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商标主管机关共同举行会议,商讨如何打击恶意注册行为。其中,在2017年的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商标局举办了以“商标实质审查程序中遏制恶意注册及热点问题探讨”为主题的商标审查实务论坛。

2018年年初,商标局在官方网站发布2017年遏制恶意注册、打击商标侵权工作成果,公布了一批从严审理的大规模恶意抢注商标的典型案件,起到较强示范效应,受到商标业界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与好评。

实质审查阶段遏制恶意注册的困难

受到现有法律规定、审查模式及审查标准的限制,商标注册实质审查环节发现和打击恶意抢注行为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第一,在注册审查阶段,恶意注册的线索较难发现。一般而言,在异议、无效宣告、诉讼等环节,由于通常有申请人投诉资料,发现该问题比较容易。而在审查环节,审查员面对的主要是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件信息,而且同一申请人不同时期的申请件可能会由不同审查员审查。因此,审查阶段要发现恶意抢注行为比较困难。

目前,商标局鼓励各审查协作中心指派专人对该问题进行收集和整理,一旦发现线索及时互相沟通,上报各级例会讨论。然而,即使如此严防,也会出现发现某一申请人恶意注册时,其中有些申请已经被核准的情形。因此,可能会产生个别案件出现审查结论不一致的问题。

第二,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难题。由于《商标法》规定了申请在先的原则,没有要求使用义务,且对恶意注册缺乏明确的规制,因此,审查阶段很难直接适用《商标法》某些条款来驳回相关申请,减小了打击力度。对于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目前商标局正在努力收集有关案例,并配合其他部门加强研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实质审查阶段打击恶意注册的主要措施

在商标注册实质审查中,商标局多措并举,集中打击恶意注册行为:

1.积极打击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知名度较高商标的行为

该种类型的恶意注册申请表现形式主要有:第一,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通过前加或后加词语的方法,完整包含他人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故意造成混淆。第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进行变形,故意造成混淆。第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拆分注册,而后重新组合使用,故意造成混淆。第四,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的商标,恶意攀附他人声誉。第五,针对同一企业,恶意反复抢注、连续抢注其商标。

对于以上恶意申请,商标局在审查阶段通常根据不同情况从严引证在先商标或商标申请,并参考在先异议、无效宣告案例裁定进行驳回,必要时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易造成误认为由驳回。

此外,如果申请人具有大量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度较高商标的情形,在实质审查中,经相关程序认定其明显具有不正当意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商标局除从严引证在先商标外,另会适用《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驳回其申请。

2.积极打击大量抢注公共资源的行为

该种类型的恶意注册申请表现形式主要有:第一,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超出使用需求,同一时间段内或先后连续性大量将地名、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二,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超出使用需求,同一时间段内或先后连续性大量将与地名、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近似,易造成混淆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对于以上恶意申请,商标局在审查阶段通常以公共资源不宜为一家独占为由,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予以驳回。如果同时认定某申请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产源以及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局还会另外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予以驳回。

案例1:某公司在“餐厅”等服务项目上批量申请注册以“省简称+一绝”为字样的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恶意注册,予以驳回。

案例2:上海某公司及相关利益共同体共申请注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商标近5000件,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

3.积极打击大量抢注名人姓名等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

公众人物的姓名通常包括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且与其本人形成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的本名、译名、笔名、艺名等。

该种类型的恶意注册申请表现形式主要有:第一,恶意抢注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第二,恶意抢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第三,恶意抢注其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经过该公众人物的许可或者与该公众人物存在特定联系。第四,恶意抢注已故公众人物姓名。

对于以上恶意申请,商标局在审查阶段通常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驳回。其中,恶意抢注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政治不良影响,或者恶意抢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行为,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驳回。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公众人物姓名,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经过该公众人物的许可或者与该公众人物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驳回。

案例:福建省晋江市某公司未经许可或授权,将特雷西·麦克格雷迪、凯文·杜兰特等NBA篮球明星姓名音译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易使社会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对此,商标局主动予以驳回。

商标局还鼓励广大代理机构在代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加强宣传,尽量劝说委托人不要抢注高知名度商标、公共资源或名人姓名。商标局在继续加强相关信息化建设、便于发现恶意注册线索的同时,就恶意注册问题加强与法院、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交流与研讨,以积极探索目前难题的破解之道。

制止恶意抢注任务艰巨,不仅需要行政、司法机关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还需要良好舆论的引导和政策的宣传,只有这样才能创造一个良好的商标注册环境。□商标局审查管理处范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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