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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版权机构批量诉讼维权引关注

版权保护制度的设立初衷,不仅在于维护版权人的权利,还在于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如果权利人是职业维权,由于其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版权保护的初衷,那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作适当的限制,降低判赔额,以此降低其维权的动力原题:东方IC38次“火拼”百度一审胜诉图片版权机构批量诉讼维权引关注法治周末记者马树娟诉讼战暂告一段落,公关战接棒。近日,国内图片版权机构东方IC(由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营)与百度之间就图片侵权上演了一场你来我往的商战。先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就东方IC诉百度的19起图片版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百度败诉,赔偿东方IC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4万元,单张被侵权图片获赔金额为2000元至5000元。7月13日,百度方面发布声明,称将提起上诉,诉由是此案涉及的图片皆为内容创作者从第三方途经获得,作为文章配图上传发布,公司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意图。同时,百度还借由媒体口径称东方IC的这种方式,是图片版权机构的“勒索”商业模式。声明一出,立即引发了东方IC方面的反击。次日,东方IC图库CEO傅剑锋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文指出,“侵权却毫不反思的百度不值得尊敬,东方IC将继续向百度发起维权诉讼”。7月17日,东方IC称收到法院新的一批判决书,此次又有19起针对百度发起的图片侵权诉讼一审获得胜诉。截至目前,共计有38起案件一审胜诉。其实,东方IC与百度之间的这起图片诉讼纠纷,只是近两年来诸多图片版权侵权诉讼战的一个缩影。图片版权机构如何快捷高效地维权,又不至于陷入“勒索”商业模式的指责?这也引发了社会的关注。

起诉前应否投诉需视情况而定

百度在声明中称,图片侵权的判定具有特定的复杂性和实施难度,离不开版权方的参与和支持,百度App也专门建立了7×12小时的侵权投诉响应机制,但东方IC方面从未通过正规的投诉途径来反映诉求,而是通过法律诉讼谋求高额赔偿。

对于百度声明中的这一说法,东方IC相关负责人7月21日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称,“这种说法不成立”:从2017年7月初开始,东方IC曾就百度号内容的图片侵权问题持续给百度发送官方邮件,百度的声明完全无视了双方此前有过正式沟通的基本事实。

该负责人称,一般在起诉前,公司会向侵权方发出通知函,包括商务沟通函、侵权通知函、诉前通知函等,目的就是尽可能以友好磋商的方式与侵权方处理版权纠纷,避免诉讼。但对于侵权量大、且不愿意积极处理版权问题的侵权方,会选择诉讼维权。

那么通过正规渠道沟通是否为版权方提起诉讼前的必要程序?对此,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许春明表示,这需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形:如果百度是提供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那么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权利人如果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权时,可以依据通知删除规则,要求对方予以删除;如果对方是直接使用了侵权作品,那么“通过正规渠道投诉”,并不是权利人诉讼维权的前置程序。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一兴持相同看法。他补充道,如果是第二种情形,在司法实务中,出于诉讼策略的考量,权利人一般不会告知对方,甚至取证都会“悄悄”地进行,以免打草惊蛇。

记者注意到,对于百度在此案中究竟扮演的是存储空间的角色,还是直接使用了涉案作品,东方IC和百度各执一词。记者查阅其中一份判决书(东方IC诉百度侵犯其中超比赛摄影作品版权)看到,百度辩称涉案作品转载于百家号,百家号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过,对于该主张,法院未予以支持。法院认为,百度未经东方IC许可,在其运营的“手机百度”客户端传播涉案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东方IC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东方IC否认“勒索”商业模式成立

正是认为“东方IC未通过正规投诉途径来反映诉讼请求,而是通过法律诉讼谋求高额赔偿”,百度借由媒体口径称这种方式为图片版权机构的“勒索”商业模式。

百度方面还表示,已经与国内外领先的正版图商合作,提供了数千万张图片素材,供百家号等内容平台的作者使用,这是国内同业中资源最多、质量最高的图片素材库。此外,呼吁广大内容创作者合理使用图片资源。

值得一提的是,据百度方面提供的信息显示,东方IC早在2016年8月1日就被今日头条(字节跳动有限公司)战略投资。截至目前,上海图虫是东方IC的绝对控股股东,而上海图虫又是今日头条100%控股子公司。

对于百度在声明中的“勒索”一词,东方IC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这种表述带有“侮辱性质”。他告诉记者:“在与百度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奋起对创作者维权。这样做既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该负责人称,尽管从个案上看,单张图片判赔额达到了2000元至5000元,但公司整体的维权工作要运转起来,是一个系统工程;东方IC对百度的维权行动已经进行了1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成本。

“从商业角度来说,公司投入和回报严重不对等,也根本不可能形成商业模式。”该负责人介绍,2017年,东方IC对外的诉讼案件不到200件,诉讼收入不到公司总营收的1%。

公开资料显示,东方IC是国内领先的视觉创意整合营销平台,图片来源除了员工摄影师、签约合作摄影师外,还包括独家代理的全球300多家通讯社和图片社的资源。

其实,在国内图片版权维权领域,不仅是东方IC,还有另外一家图片版权机构——视觉中国,近两年也因为发起多起维权诉讼而引来不少的“说法”。

吴一兴介绍,目前,国内一些版权图片机构吸取和借鉴了国外知产同行的一些做法,他们除了签约摄影师外,还会采买、独家代理一些图片资源,如果发现被非授权使用,那么就会发送律师函,或者谈判。如果双方未谈拢,那么会以诉讼手段进行威慑,或直接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赔的方式获得经济利益上的补偿。

很难对诉讼行为作道德评判

客观来说,一直以来,由于图片侵权成本较低,内容获取便捷,权利人个体维权一直面临着诉讼成本高、判赔金额低等困境。

北京瀛和律师服务机构、原创宝创始人徐双泉将受保护的版权作品比作树上的桃子,当大家不用付出任何成本、随手可以摘桃子时,即使有摆地摊卖桃子,只收取1元钱,也很难有人买。

“目前,急需要建立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给桃树扎上篱笆、装上摄像头,让偷桃子的人任何时候都付出10个桃子的代价,或者受到商业信誉上的损失,只有这样,人们才会慢慢去注重购买正版的商业图片。”徐双泉说,在社会版权意识普遍比较淡漠的情况下,图片版权机构通过诉讼维权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记者注意到,近两年来,图片版权纠纷逐渐增多,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图片侵权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该法院审理图片著作权案件1000多件,2016年翻倍到2000件,截至2017年7月已经有2800多件,全年案件数量将会翻倍。

而这样的变化也在切实影响着很多需要使用图片的人。徐双泉发现,近一年来,自己身边一些做企业、做自媒体的朋友,已经开始通过与图片版权机构签订协议的方式采买图片。他认为,这种版权意识的提升,与图片版权机构的诉讼维权,或者以打促合作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吴一兴也认为,诉讼是一个比较中性的做法,很难去做道德评判。中国网民一直有从网上免费获取资源的消费习惯,这种文化背景使得国内的网络版权保护工作推进较为缓慢;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个人权利人一家家地谈判维权,成本过于高昂,而像东方IC、视觉中国这样的机构,批量提起诉讼维权,则显得更具威慑力。

上海冠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12426中国版权协会版权监测中心副主任吴冠勇告诉记者,目前,国内已经有相对成熟的网络侵权追踪技术,可以对图片版权在全网的非授权使用情况进行全天候监测,且成本“可控”,这也有助于权利人发起诉讼。

而视觉中国、东方IC作为国内大型的图片版权机构,更是在这方面投入不菲。其中,视觉中国自行研发的“鹰眼”图像版权网络追踪系统,就能够快速锁定存在图片侵权的公司。

应考虑版权保护制度初衷

既然法律界人士多认为权利人采取诉讼维权具有一定的正当性,缘何外界又对此有颇多微词?吴一兴认为,一些被告之所以有抵触情绪,主要在于部分权利人并不是发现侵权后立即与对方进行交涉,而是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采取了“放水养鱼”的方式。

所谓“放水养鱼”,即是让(潜在)侵权人在一个相对宽松的氛围中,逐步扩大对相关图片的使用范围,加深对该图片来源的依赖程度,然后权利人再去提起诉讼进行索赔。这时,无论是侵权作品的数量,还是索赔的金额,抑或是社会影响,都会更具震撼性。

不过,吴一兴表示,从法律角度讲,很难对此进行探讨:一方面,外界没有办法直接去探寻权利人的心理;另一方面,目前,也确实没有法条去规范约束权利人,必须在发现侵权初期就必须去通知对方,或者寻求补偿。

“这也就要求商业主体在使用商业图片时,要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去调查图片版权的来源、权利的属性,从而降低自身的侵权风险。”吴一兴说。

而在许春明看来,版权保护制度的设立初衷,不仅在于维护版权人的权利,还在于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第一层面看,权利人维权具有其合法性;从第二个层面看,如果权利人是职业维权,以获得赔偿为目的,其效果并不是对作品创作和传播的鼓励,那么这种维权则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

至于一起版权诉讼,究竟是正常的维权,还是职业维权,许春明认为,可以从4个方面予以考虑:是否放任他人使用、是否批量诉讼、权利人是否自己使用图片、图片是否来源于自己创作。

许春明介绍,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现象。如果属于职业维权,由于其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版权保护制度的初衷,法院会给予适当的限制,即适当地降低判赔额,以此减少其维权的动力。

考虑到东方IC、视觉中国其图片来源复杂,其中既有其员工、签约摄影师的版权作品,也有代理国外版权机构的作品,许春明认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依据图片的来源、图片的独创性、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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