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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地区法院判定Google+中的知识产权条款无效

近期,谷歌在法国正在遭受着狂风暴雨。就在法国数据保护局因认定谷歌未遵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规定而对其处以破纪录高额罚款的三周后,巴黎地区法院再次判定谷歌的隐私权政策以及Google+使用条款中的38个条款是无效的,其中Google+是由谷歌持有并负责运营的、一款基于互联网的社交媒体网络。

上述判决是在2019年2月12日作出的。此前,一家名为UFC Que Choisir的法国消费者非营利组织在2014年向谷歌公司提起了诉讼。该案件整整用了4年时间才进入到最后的审判阶段,而在此后甚至还需要11个月才能对外发出那份长达136页的判决。显然,从法国国内的行事准则来看,这一审判过程非比寻常。

巴黎地区法院认为Google+的38项隐私政策以及使用条款都是无效的,而这已经占到了总条款数量的一半以上。这些条款无效的理由可谓是多种多样,包括不符合《消费者法典》以及《数据保护法》的规定。对此,谷歌表示《消费者法典》并不适用这种情况,因为其是以免费的形式来提供Google+这项服务的。巴黎地区法院无法认可这种说法,并表示其作出判断的标准是提供上述服务是否能够获得收益,例如在这起案件中,谷歌便能够利用从消费者那里收集来的信息向目标客户群投放销售广告。

在上述被判为无效的条款中,还包括下列三个知识产权条款:

第16条:针对用户提交内容而向谷歌发放的一般性许可

根据Google+使用条款中第16条规定,用户将给予谷歌一份可以在整个版权保护期间内使用其提交的全部内容的全球许可,以便与谷歌现有的服务和谷歌在未来可能会提供的新服务一同使用。巴黎地区法院认为该条款违反了《法国版权法》中的2条规定。

首先,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31条的规定,在全球范围内转让未来作品(future works)权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法国版权法律中的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年轻的艺术家们免于遭到各类出版商或者制作人的束缚,因为他们可能需要对其创作出的未来作品拥有独家的出版权。目前,这一规定仍然存在,例如人们在某些雇佣合同中就可以看到这种可以让“转让权利条款”变成无效的规定。显然,Google+使用条款中的内容指的是全球范围内的未来作品,因为其并未具体指出任何特定的作品。不过,这里有一点还不太清楚,那就是该条款是否涉及权利转让,因为这些条款只是谈到了授予使用的许可而非转让。

其次,根据法国的版权法律要求,任何授予权利的行为都必须按照《知识产权法典》中第L131条的规定来明确要授予哪些权利、许可以及授权使用的地理范围与期限。这条规定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就是在与法国的作者所签订的合同中,关于授予许可的条款通常会相当冗长。因此,即便人们可以从Google+使用条款中第16条的规定中明确得出转让的范围是全球性以及对应的版权保护期限,但是该条款的表述依然过于模糊,从而不符合L131条的规定。虽然谷歌表示其获得用户的许可只是“为了运行、促进和改进自身的服务以及开发新的服务项目等有限的目的”,但法院还是认定这种“有限目的”的表述过于宽泛。

第13和14条:美国式的版权侵权行为管理条款

谷歌在其Google+使用条款第13条中表示,其会根据《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中规定的流程来对版权侵权通知作出回应并终止反复侵权者的帐户。而第14条则规定任何认为其版权受到侵犯的人士均可以根据谷歌的政策来提交DMCA通知。

巴黎地区法院认为,这两个条款仅仅是根据美国的法律来处理侵犯版权的行为。由于法国的法官认为法国消费者并不熟悉美国的立法和判例法,而且谷歌也拒绝遵守美国规律以外的规定,因此这些条款造成了严重的不平衡、不符合《消费者法典》的初衷并因此是无效的。

巴黎地区法院判决带来的实际效果

尽管巴黎地区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无法立即得到执行,但是该法院已经命令谷歌要在一个月内通过其网站主页和应用程序中的超链接来对外公布这次的判决结果。同时,法院还宣布要对这种违规行为处以每日5000欧元的罚款。

有些人也许会觉得,由于谷歌去年已经宣布了要关闭其社交媒体网络的消费者版本,因此这一判决所带来的影响十分有限。但是,实际上这个判决带来的影响可能会比人们想象中的大,因为这些条款不仅适用于Google+,同时其也属于那些用来管理Google一般性服务的通用条款和政策。同时,该判决还对违反《数据保护法》的行为作出了回应。当然,有关各界还是要进一步关注这起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编译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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