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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一带一路”上大显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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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立法由于历史的原因,脱离民事立法单独进行,到现在很多地方渐行渐远,甚至有摆脱民法的趋势,需要引起关注。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话题,我希望大家能够重视这件事,思考这件事,研究这件事,要有所举动。”在6月3日举行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7年会主论坛中,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就知识产权立法与民法典编纂的相关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民法总则表决通过,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第一步已经完成。据新华社报道,此后将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工作步入正轨,而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引发知识产权法学界的高度关注:一是,知识产权法是否会被被编入民法典;二是知识产权法如果被编入民法典,以何种形式“入典”更为合适,是否会独立成编。

知识产权法能否“入典”

据了解,自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尝试将知识产权法编入本国的民法典,并在90年代兴起的第二次民法典编纂运动中形成高潮。而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问题,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启动的民法典起草。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知识产权没有成编,仅作出一个条款的原则性规定。专家认为,这是一种极其简单的“点”式链接,并不能完全满足知识产权法的“入典”要求,有民法与知识产权法分割之嫌。

对于知识产权法是否应当被编入民法典这一问题,刘春田表示,应当充分认识到民法、民法典或者刚刚出现的民法总则的重要性。“简单的说,民法是我们现代社会中基本的经济社会生活的教科书,无论我们意识到还是没有意识到,它的重要性都是无可置疑的。”刘春田认为,对于知识产权学界的学者来说,要特别关心民法问题。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民事权利,所做的知识产权法研究实际上是民事法律研究。

“知识产权法如果没有被编入民法典,后果将是十分可怕的。”刘春田提醒道,知识产权法如果没有“入典”,将导致出现一个知识产权法典或者单独的所谓的“知识产权法”,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则必然会导致知识产权法脱离民法。而民法是知识产权所有法律的纲要,脱离了民法,知识产权法将寸步难行。

知识产权法如何“入典”

如果知识产权法被编入民法典,那么以何种形式“入典”更为恰当呢?

据了解,从知识产权法“入典”的编纂体例来说,目前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方式:纳入式、糅合式、链接式。其中,纳入式即将知识产权法全部纳入民法典之中,使其与物权、债权、继承权等平行,成为独立一编,以《俄罗斯民法典》为代表;糅合式即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无形物权,与一般物权进行整合,规定在“所有权编”,其立法例为《蒙古民法典》;链接式则是在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作出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知识产权仍保留有单独立法(专门法典或单行法),以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2003年《乌克兰民法典》和2005年《越南民法典》为代表。

对于知识产权法如何“入典”这一问题,刘春田认为,知识产权就是一种财产权,没有什么人身权,人身权一定是与人身有关系的,一旦一个人的发明、作品脱离了人本身,成为可以支配的东西,就已经跟人身权没有关系了。“在你的作品上署名是人身权吗?是你在一个身外之物上写一个符号而已。因此,我认为,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编入民法典当中,顺理成章地建立一个系统化的民事规则,将会对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有利。”刘春田谈到。(赵世猛)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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