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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

在我国刚刚下线的美国大片《速度与激情7》,以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票房成绩刷新了我国电影市场纪录,在全球电影市场也名列前茅。票房成就的背后,3D打印技术功不可没(本报2015年5月13日第5版曾作相关报道)。据悉,《速度与激情7》的拍摄过程并不顺利,拍摄期间,影片主演之一保罗沃克意外离世,致使影片一度停拍。后来,电影拍摄方利用3D打印技术让保罗?沃克“复活”,不仅完成了影片的拍摄,这一神奇的技术更是吸引了广大影迷,成为电影的一大看点。

如今,3D打印技术已经成为全球最受关注的新兴技术之一,被广泛应用于影视、航空航天、生物医疗、工业设计等诸多领域。这一技术不仅是一次重大的技术革命,更是对传统制造业的一次颠覆。数字化、智能化的3D打印技术的快速演进,正在颠覆人们的想象,当传统制造业流水线上的产品都可方便快捷地通过3D打印技术复制时,也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新的挑战。

在传统技术条件下,用户个人生产商品的成本较高,因此,那种基于“研究、欣赏或个人使用”的目的生产的产品规模极为有限,基本不会妨碍经营者的利益,所以这种行为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并不存在问题。然而,在3D打印条件下,生产成本被极大地降低,这也使得这种“合理使用”或将从根本上妨碍或者动摇经营者的利益。不难想象,随着3D打印技术的发展,有些人不会去花费高额价格购买知名商品,而更愿意花费低廉的成本购买原材料,在家里自己打印所需的产品。假如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如此“合理使用”,或将导致商家破产。由此可见,3D打印技术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挑战。

笔者认为,3D打印实质上是一种复制,而著作权法所要禁止的恰恰就是非法复制。当然,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小说、油画、音乐等,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3D打印与上述情形不同,其主要涉及“产品的外型与结构”的版权保护问题,但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产品的外型与结构”的版权保护并不充分,只有那些少数具有美术价值的“产品外型与结构”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而大多数普通的“产品外型与结构”很难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借鉴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相关规定,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规定,正式将“产品的外型与结构”纳入版权保护范围,3D打印有望得到规范。

不仅如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中,3D打印规范仍面临很多问题。比如作者进行的是平面作品著作权登记,但3D打印却涉及三维产品复制。相关规范的不完善,让业内人士对3D打印可能会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冲击深感忧虑。3D打印如同当年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普及改变了图书、音乐和电影等作品的传播方式一样,它正在挑战传统制造流程中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类工业制品和创意设计产品,如不进行及时的规范,这些产品或将被大规模盗版,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将大大增加。

笔者认为,3D打印作为技术发展的产物,国家在鼓励先进技术发展的同时,也应注意不因新技术发展而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应维护权利人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为适应新技术发展要求,应尽快建立3D打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地方可以出台发展3D产业相配套的法规条款,与时俱进,正确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确保各方合法利益。(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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