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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逵注册李鬼商标”别光当笑话看

背景:据报道,生产“大白兔”奶糖的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注册了10几个近似商标:有大灰兔、大黑兔、大花兔、小白兔、金兔、银兔。小米科技则把红米、蓝米、黑米、紫米、橙米、绿米、黄米、桔米的商标全都注册了。拥有“雪碧”商标的可口可乐公司,还注册了商标“雷碧”。

湖南红网发表封小玉的观点:抢先注册一部分商标可以抵制一些山寨产品,然而却是饮鸩止渴。难道企业要一直去注册,填补这永不休止的无底洞吗?“阿里爸爸”“老干爹”“六粮液”等等,都不是山寨,而是阿里巴巴等正牌企业注册的。对消费者来说,怎能分辨这让人眼花的商标真伪,这不仅阻碍了消费者正常消费,也给企业自身带来负面影响。当市场上皆是李鬼时,李逵就也成李鬼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既然有法可依,就应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寻找在假冒注册商标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尽全力去弥补,而不该向山寨妥协。类似抢先注册商标名称的行为决不该被提倡,我们与山寨拼的不是速度,而是打假的决心与力度。

小蒋随想:“大白兔”们这么做也蕴含无奈。毕竟,法律不禁止注册与知名商标在文字上类似的商标。换句话说,“李鬼”照样可以成为一个合法商标。而且,商标注册强调“优先”原则,谁先注册,商标就归谁。哪怕是你闯出的名头,但未及时注册各种周边产品的商标,而别人注册了,你就得改名,否则就是侵权。若此,你只能眼睁睁看着人家拿着你曾经闯出来的、却没注册的金字招牌招摇过市。比较典型的案例有,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在中国打的“乔丹”商标官司;江苏卫视的相亲节目因为有人抢注商标被迫改名“缘来非诚勿扰”。在这些案子中,很多人明白抢注商标的人不厚道,但法律最后支持的仍是先注册者。面对前车之鉴,“大白兔”们恐怕觉得,虽然“本名招牌”是安全的,但谁知道会不会有人搞旁门左道?多注册几个“名似”商标总好过以后打假扯皮。在强调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法律制定者与管理者应当注意到著名品牌企业对“名似”商标的忧虑,不能总让名牌企业自求多福,更不该让消费者眼花缭乱。

让“家中缺德者”赔偿,执行是关键

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日前表示,家事审判应宣德扬善、淳风化俗,通过家德家风建设促进公德民风建设。要弘扬家庭美德,对于重婚、家暴、婚内与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应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到“赔当其过”。

华商报发表黄齐超的观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与配偶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律如此规定,符合社会公德、善良风俗的习惯,当然应当成为离婚纠纷的依据。对于婚姻的不忠和背叛者,我们不能仅仅舆论层面上的谴责,还应当从经济上加以惩戒。如果不惩戒离婚过错方,何以维护诉讼的公正与诚信?怎能更好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金钱作为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成为满足受害者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因此,婚姻不忠者“赔当其过”,这个应该有。司法系统将“赔当其过”的法律条款和立法精神使用于普遍的法律实践,通过金钱补偿、制裁,使过错方得到惩戒,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慰藉,这体现了立法呵护弱者的原本善意。

小蒋随想:钱解决不了所有问题,但钱终归蕴含现实价值,这是一切经济赔偿的基础。有专业人士建议让婚内出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人,对受害方予以经济赔偿,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也要注意,在离婚案中,某些人涉嫌转移资产,别说赔偿了,就是正常财产分割都会遇阻;在家暴案中,如果夫妻双方并未选择离婚,那么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赔偿可能出现尴尬;至于遗弃,时常伴随家庭经济条件不佳。综上所述,即便有关方面支持赔偿诉求,执行也令人担忧。现实中,法院生效判决面临执行难并不鲜见,这也是“赔当其过”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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