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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消除疫苗危机 应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

只有让人们看到疫苗事故中的全部真相,让人们看到多行不义的违法企业能够被及时、得当地查处,让人们看到监管能够以看得到的方式切实发挥出应有作用,才能让人们看到疫苗的希望,恢复对疫苗的信心,消除疫苗危机与恐慌。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违规生产狂犬疫苗,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狂犬病发病后的死亡率几乎为100%,此次疫苗生产记录造假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随后更触目惊心的事实曝光:长生生物2017年被发现25万支“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检验不符合规定,而这25万支疫苗几乎已经全部销售到山东,库存中仅剩186支。

疫苗被誉为人类在医学领域里最伟大的发明,每种疫苗的诞生都是人类战胜一种传染病的伟大胜利。疫苗和每个人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我们对疫苗充沛着满满期待,而另一方面,极端重要的疫苗又极具专业性,再加上信息严重不对称,就容易在一些偶发事故中引发舆论踩踏、恐慌。

在这个周末,伴随着各界对疫苗“巨头”长生生物违法不当行为的深挖与鞭挞,人们将对长生生物的愤怒与不安转移到了整个疫苗行业,乃至整个监管体系。舆论场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出现了“疫苗”恐慌,不少人甚至发出“疫苗之亡”的绝望感慨。当恐慌逐步无限放大,势必将导致人们再也不相信疫苗,再也不愿意打疫苗,这种伤害不仅意味着一个行业的摧毁,更将使人类在传染病防治史中取得的胜利成果化为泡影。

历史上,在美国、英国、日本所发生的一些疫苗事故中,由于民众恐慌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消除,使得疫苗接种率下降,最后导致相关疾病感染率急剧上升,酿成悲剧。以史为鉴,当前,如何及早消除恐慌,恢复国人对于疫苗的信心,已经成为了包括执法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所必须面临的严峻命题。当然,恢复疫苗信心显然并不能只是空谈,也并不能仅仅靠几个专家出来站台说假疫苗死不了人,而需要出实招。

首先,事故真相不能再含糊不清。公众急切需要知道这次事故的细节是什么,意味着什么,将造成多大危害。目前已经有不少信息浮出水面,但是若隐若现的信息只能让真相更加扑朔迷离、让人生疑。以记录造假为例,造假针对的内容不同,对应的危害后果、法律责任也将不同。究竟哪些数据造假了,对于行为性质认定至关重要。

若仅仅只是销售去向或数据造假,这或许只涉及违反商业伦理以及国家对于疫苗的追溯管理制度;若是生产日期造假则可能将一些过期疫苗违法延长保质期,沦为劣药;而若是材料、配制、成分的记录造假,则可能关乎到这批疫苗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是否不符,是不是假药。可见,就造假内容而言,有必要全面调查、公布与众,事实上,事故中的其他不少关键信息亦是如此。

其次,事后追责须全面、得当。消除疫苗恐慌,亟待问责来祭旗。不少人质疑,生产25万支伪劣疫苗仅仅罚款344万元,相关企业所受到惩罚有罚酒三杯之感。其实,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倍罚款已经是行政罚款所能做出的最大处罚,但法律责任并非仅仅只有行政罚款一种。在行政责任上,还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而在民事责任上,所有疫苗的购买者、使用者都有权要求企业赔偿。更须注意的是,即便这批伪劣疫苗没有对人身造成实际危害,即便没有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达到15万元以上,相关企业和主管人员也将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因此,有必要通过公益诉讼以及刑事追诉等方式,让法律责任更为全面、彰显。

最后,疫苗监管有必要反思。此次问题疫苗事件的发生,再次暴露了疫苗监管体制的一系列问题。执法部门不仅需要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还应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更需要亡羊补牢,抓紧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各环节监管责任。一方面,堵塞漏洞,预防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更须加大查处力度,让相关事故的发现、查处不再仅仅依赖于“内部人员举报”。

只有让人们看到疫苗事故中的全部真相,让人们看到多行不义的违法企业能够被及时、得当地查处,让人们看到监管能够以看得到的方式切实发挥出应有作用,才能让人们看到疫苗的希望,恢复对疫苗的信心,消除疫苗危机与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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