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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利申请更加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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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与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相比,第二稿对原草案删除三条,增加三条,对四十八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删除了此前第一稿中争议最大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款。

相对于社会法、刑法等法律来说,《著作权法》只是一部利益调节面较窄的“小法律”,然而“变法”反响之剧,公众参与之热,出人意表。3月底,该草案甫挂上网征询公众意见,高晓松、汪峰、李广平等音乐人第一时间在微博上对第46条密集开火。不满这一条款过度保护“春天里”的“旭日阳刚”,而让“汪峰”成为“苦主”。据官方透露,从3月31日至5月10日,国家版权局共收到意见和建议1560份,涉及草案88个条款中的81个。意见多多,修改大大,据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称:“88个条款只有7个条款没有修改。”

第二稿彻底删除“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条款,这一回合,高晓松等音乐人完胜。然而,有人欢喜有人忧,时评人挺悲催。草案出台之后,140位时评作者针对修改草案第四十条联名上书,要求明确“时事性文章”范围,制止日益泛滥的时评文章被免费转载的现象,保护时评作者的权益。终究,140位时评作者的力量仍显微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这一表述并未作任何改变。

《著作权法》作为一部行政法规,涉及的只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使用者,其修改过程竟引得“无数英雄竞折腰”,不足两个月,1560份意见和建议,昭示社情民意。立法者开门立法,让公众广泛参与,表达利益诉求,并积极回应民意,吸纳合理化建议,是对公众应有权利的满足;不同利益主体、不同社会阶层在公共空间的理性对话,平等博弈,达成共识,是“胎育”良法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与此同时,公众积极参与立法,更是对立法者、法律、司法的信任,另类“前期普法”是降低法律执行摩擦力的“润滑油”。多年的立法实践不断证明,立法过程越透明,公众参与度越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就越高。

“88个条款只有7个条款没有修改”亦喜亦忧。也许,立法者从善如流、闻过即改的诚意应该首肯,比起那些奉命立法、闭门立法、“部门利益法律化”等前进一大步。譬如,不久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尽管2011年8月时曾公开征求意见,但此后二审、三审的草案均未公开,最终引发公众对于某些条款的不同解读,以及对于立法过程是否有违《立法法》的诘问。既然公开征求意见,你一定要列“流水账”,让公众知道你在说什么,每个条文为何这样写、有何含义、调研过程如何等等。尤其是二次、三次公开修改草案时,还要给出“明细账”,公众提了哪些意见,是哪些群体表达,哪些得到采纳等给个说法。

从立法技术维度,一部法律二稿比初稿改动率高达92%说明了什么?无论是结构技术还是语言技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比初稿都有较大更张。这难免让公众对立法者的知识、经验、方法和智慧有看法,并对法律的严肃性、严谨度心生忐忑。故而,二稿还应该多挂一些时日,再听听各方意见,别急于鸣金收兵。(练洪洋)

(编辑:朱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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