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例如,一项包含餐用杯和碟的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再包括所述杯和碟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相应地,对于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设计也不可以包含成套产品。
很显然,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与相似外观设计制度的概念、条件均不相同,若成套产品与相似外观设计的交叉混合使用,一则容易导致混淆,二则用上述方法炮制下去,一件外观设计则有可能包含数十项甚至百项外观设计,无疑会给专利审查、检索以及申请人主张权利等等带来相当大的负担,显然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的单一性要求,所以上述两种情形是被禁止的,也就是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中不能包含相似外观设计,相似外观设计中不能包含成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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