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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微软和苹果两大巨头针对AppStore商标申请的博弈引发了业界的关注。苹果希望将“AppStore”注册为它自己的应用商店AppStore独有的注册商标,在美国本土,微软对苹果的申请提起了商标异议,其向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提出,AppStore这个词为行业通用词,因此,苹果不能将其注册为商标。随后,苹果进行了反击,其律师称微软的“Windows”作为操作系统软件也存在行业通用词问题。
笔者最近在偶然的商标检索中发现,苹果的AppStore商标2008年3月也在国内进行了申请,类别为35、38、42,并在部分类别获得了注册。其中,第35类申请已经无效,估计是被商标局驳回后苹果公司没有提起驳回复审。第38类已经于2010年5月获得注册。而第42类申请目前仍在审查中,尚未进入公告期(根据商标法,进入公告期后3个月内无人提起异议的,商标即可获得注册)。这三个类别涉及苹果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分别包括:
第35类:在线广告、数据库管理;
第38类为通讯类,在线软件传输销售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邮件、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维护、网站设计等。
苹果的AppStore应用程序商店是专门为向苹果硬件产品的用户销售软件而设立的,显然,这三个类别都是相关类别,而38类更是其主打类别,去年已经获得了注册,看来微软在和苹果公司进行商标博弈时出手的时间确实晚了点,他们是今年一月才在美国本土对AppStore提起的商标异议。
商标公告期是狙击竞争对手商标申请的最佳阶段,在这个阶段提起的商标异议可以使商标进入异议审理程序,后面可以有商标局、商评委、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四道审理程序。根据现行的审理、审查时间,法律程序走一遍至少要3年,长的话超过10年也不是没有可能。如果竞争对手获得了商标注册,只要商标获得注册的时间不超过5年,仍可以提起撤销申请。但在在撤销申请期间,对手的商标注册仍然是有效的,可以行使商标权,而如果在公告期提起异议的,在最终生效法律裁判做出前,商标将一直处于未注册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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