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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诉”中国黄金商标侵权案胜诉

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试论文化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如果您对试论文化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感兴趣,请往下看。

阅读提示

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背景下,本文作者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作了分析和阐述,主要从文化产业的核心是版权产业、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文化产业的资源是传统文化等3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观点,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学术价值。

文化产业又称为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或者内容产业,也有一些国家称为版权产业或者版权相关产业,尽管字面不尽相同,本质上并无太大差别。

“文化工业或文化产业”这一概念的明确的文字陈述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在1944年写的一篇文章中第一次提出的,此文后来收入《启蒙辩证法》一书。英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曾使用文化产业一词,把文化产业界定为与艺术紧密联系的产业,将之称作“艺术与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以版权产业为核心

美国有学者认为,文化产业包括与文化艺术相关的所有商业公司、社会、私人组织机构、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的集合,是文化艺术在一定社会环境下的经济体现。欧美经济学家认为,文化产业是指以工业化的方式生产具有系列化、标准化、生产过程精细化、消费大众化特点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产业,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艺术的生产和服务。韩国政府制定的《文化艺术振兴法》规定,文化产业是指用产业手段制作、公演、展示和销售文化艺术作品及文化艺术用品,并以此为经营手段的事业。简言之,文化产业即是与文化商品生产、分配、消费相关的产业。墨西哥学者认为,以经营为方式,以盈利为目的,以文化为表现的法人文化企业的总体则为文化产业。

国内学界认为,文化产业以生产和提供精神产品为主要活动,以满足人们的文化需要作为它的目标。由此出发,文化产业的内涵和外延是相当广泛的,如旅游业、教育业、文物复制、展览、销售、拍卖、收藏,还有图书业、报刊、音像影视等都可以囊括。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文化产业是生产文化产品,提供文化服务和发展文化资本市场的企业群体或事业群体。

笔者认为,从本质上讲,文化产业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狭义的文化产业,就是指版权产业,包括出版发行业、新闻业、广播影视业、网络服务业、广告业、计算机软件业、信息及数据服务业等。广义的文化产业,除了版权产业以外,还包括艺术创作业、艺术品制作业、演出业、娱乐业、文物业、教育业、体育业、旅游业等。

文化产业的核心是版权产业。版权产业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提出来的,早在1959年,美国就发表了《美国版权产业的规模》研究报告,揭开了国际上重视版权产业研究的序幕。1990年,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已开始利用“版权产业”的概念来计算这一特定产业对美国整体经济的贡献。

1990年11月,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委托有关机构首次发表《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报告;此后,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平均每两年发布一次美国版权产业报告。

所谓版权产业,美国将其划分为4类。第一类是核心类的版权产业,其特征是创造有版权的作品或者受版权保护的物质产品,主要指对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再创作、复制、生产和传播,如报刊、书籍出版业、电台和电视台广播业、录音节目制作及影视磁带出版业、电影制作、戏剧创作演出、广告业,还有计算机软件开发和数据处理等信息产业;第二类是部分物质产品是有版权的;第三类是发行类版权产业,是指对有版权的作品进行批发和零售,如书店、音像制品出租店等;第四类是与版权有关的产业,指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要用到或部分用到与版权有关的产品,如计算机、收音机、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音响设备等产业。版权产业的概念后来被加拿大、芬兰、澳大利亚等国所采用。

20世纪上半叶,文化产业在世界范围内尚不发达,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直至20世纪90年代后,电子出版、数字化、网络传输等高新技术的发展及其在文化领域的广泛应用,大大推动了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文化产业的发展,并在许多国家的经济体系中所占比重快速提升,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有的国家甚至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在美国的核心版权业中,计算机软件业发展最快,出口额从1991年的196.5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607.4亿美元;电影业的出口额从1991年的70.2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146.9亿美元。如此看来,美国版权产业特别是核心版权产业已成为美国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就业人数最多、出口额最大的产业,在美国产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报告中,结合由世界知识产业组织(WlpO)界定的4种版权产业分类,即核心版权产业、交叉产业、部分版权产业、边缘支撑产业来进行研究汇总,并将以上4个部分合称为“全部版权产业”。

文化产业以知识产权为依托

纵观文化产业中的相关领域,几乎都涉及到了知识产权问题。文化产业,不论是从广义还是狭义而言,都与知识产权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狭义的文化产业,即版权产业,是依赖于版权保护而生存的。以影视产业为例,一张空白的光盘售价不过几元钱,而录制上影视节目后售价可达数十元甚至数百元,其差价就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劳动成果——影视作品的价值,也就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中的版权保护,就不会产生像好莱坞这样的影视巨鳄,也难有影视产业的蓬勃发展。

广义的文化产业,同样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以旅游业为例,其中包括直接为旅游业配套的餐饮业、饭店业、交通业、旅游纪念品的制作和销售业,这些从传统意义上大都划归服务业,也存在着品牌(主要是服务商标)、商誉的树立和维护的问题,以及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问题都涉及到知识产权。

或许可以认为,知识产权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行各业,并形成了知识产权产业。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渗透到出版发行业、新闻业、广播影视业、网络服务业、广告业、计算机软件业、信息及数据服务业等行业,形成了版权产业。版权产业不仅是文化产业的核心产业,也是知识产权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版权产品也成为知识产权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网络环境和知识经济背景下,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样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极为密切。

以国际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技术的发展,给全人类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甚至可以认为其改变了传统社会的形态。互联网被称之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而文化产业与传播媒体,或称之为信息媒体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给文化产业的发展开辟了崭新的广阔空间。

在互联网出现之后,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电子商务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文化产业中的相当一部分文化产品,如计算机软件、影视作品、录音制品、文字作品等,以及文化产业中占重要地位的文化服务、信息服务,此时可以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交易。其虽然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但也带来了新的知识产权问题。

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同样给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版权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主要涉及到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数字化、作品和录音制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对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技术保密措施、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数据库的保护、网络环境中商业标记保护等,这些都是发展文化产业必须解决的问题。

知识经济的出现,也同样给全人类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知识经济时代是以知识(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分配、使用(消费)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这一时代的突出特征。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上的经济,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发展知识经济的重要法律保障,是知识经济时代将智力资源作为第一要素进行资源配置的法律条件,是知识经济实现资产投入无形化的基础。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是反映和衡量知识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尺。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法律体制的核心是大势所趋、毋庸置疑的。

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发展实践来看,作为文化产业核心的版权产业已成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即知识经济的支柱产业,这是与这些发达国家不断地强化其知识产权保护分不开的。为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签订了一系列双边或多边协定。这些举措,大大推动了其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

因此,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文化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它的发展更需要依赖知识产权保护。

文化产业以传统文化为资源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历史演化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对于包括传统文化在内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更是发展中国家高度关注的问题。时至今日,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把包括传统文化在内的文化遗产作为发展文化产业的宝贵资源加以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公约主要包括:1970年11月14日通过、1972年4月24日生效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2年11月16日通过、1975年12月17日生效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2001年11月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3年10月17日通过、2006年4月20日生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10月20日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6年共同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示范法》,以及1982年7月2日通过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中,均对“民间文艺表达”这种传统文化的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世界贸易组织(WTO)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了第四次部长会议,启动了“多哈回合”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根据《多哈宣言》的有关规定授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理事会将传统知识和民俗文化的保护正式纳入谈判议题。

为了加强对于包括传统文化在内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已经先后加入了多个相关的国际公约。1985年12月12日,中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9年10月25日,中国加入《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2004年12月2日,中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12月29日,中国加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对于包括传统文化在内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已经先后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主要包括:1982年11月19日通过、1991年6月29日修正、2002年10月28日修订的文物保护法;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03年5月13日通过、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5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12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6年11月14日通过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2月25日通过、2011年6月1日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2年2月2日印发的《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等。

在我国,一些省市也颁布了涉及保护传统知识的地方法规。

在积极推进对传统文化进行立法保护的同时,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抢救、保护传统文化,并取得一定的成效。在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政府已经开始组织力量抢救、挖掘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1979年以来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文学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中国民间文学艺术十大集成志书》;1988年以来,文化部通过开展“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的命名活动,鼓励、推动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整理、保护和开发;1996年以来,在贵州、云南、四川、广西、新疆等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建立了几十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2000年4月,文化部正式启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估工作;2003年1月,文化部、财政部、中国文联和国家民委等部门联合启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并且制定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规划纲要》。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2008年6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同时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91项;以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64项。

对于中国而言,发展文化产业不仅有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而且有着巨大的市场,发展前景十分广阔。要使文化产业在中国得到良好的发展,必须加强对文化产业的法律保护,这不仅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保护,而且应该进一步重视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护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因为,这正是中国文化产业的优势所在。(作者李顺德,系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博士生导师、教授)

(编辑:朱杉杉)

好了,关于“文化产业”试论文化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的内容就介绍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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