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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在北京》侵权案看文艺知识产权保护

《我在北京,挺好的》剧照

网易娱乐5月14日报道4月3日,历时近九个月的倪学礼诉《我在北京,挺好的》(简称《我》剧)著作权侵权一案,已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时间倒回至去年的这个时候,《我》剧正在央视热播。剧还未播完,中国传媒大学教授、作家倪学礼就在其官方微博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我在北京,挺好的》全面抄袭《小麦进城》”的长微博,并直指《我》剧从故事框架、主题表达,照搬了主要人物,主要人物关系,甚至连次要人物以及大量的情节和细节都抄袭了其编剧的《小麦进城》。随后,倪学礼更将《我在北京,挺好的》播出方央视、制作方西安曲江丫丫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丫丫影视)及编剧刘嘉军诉至朝阳法院。

正所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我》剧被诉案”一审刚刚落幕,倪学礼又将去年年底于山东卫视热播的《满仓进城》出品方、导演、播出方告上法庭。作为一位本该专注修书的学者、作家,却如此频繁掀起“维权波澜”,令“维权之争”愈演愈烈的情况,让人更加关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产业发展现状。

文化产业高速前进的同时,“违章现象”却也频频出现。今年掀起的文艺圈“维权巨浪”,引发各界人士一连串的思考和反省。文学创作并非数理化那样泾渭分明,版权保护界定模糊的短板也再次暴露在了人们眼前,维权之路尚且坎坷崎岖。当然,作者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他人窃取的做法自然没错,但利用这一灰色地带来控诉他人抄袭的投机者却登堂入室,堂而皇之坐在原告席上,则成为一件更加值得人深省的事情。《我在北京,挺好的》所遭遇的便是“原创”变“抄袭”,“常理”变“独创”的被控诉局面。

《我在北京,挺好的》是一部以上世纪改革开放为背景的电视剧,讲述的是乡下女人进城后艰苦奋斗的故事。剧中出现的“尝菜”、“抽烟袋锅子”、“戴蛤蟆镜、穿喇叭裤”以及“从农村带特产”都是现实生活的细节表现范畴,并非任何一位作者的独创。然而,此类例证却出现在了判决书中,作为《我》剧和《小麦进城》的对比内容。然而基于真实历史背景下的文艺创作,其文艺“公有领域”范围极为广大,进一步明确“公有领域”和“独创情节”的界定是厘清文学创作灰色地带的一个重要步奏,也是进一步完善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

与“琼于案”相同的是,《我》剧被诉一案,也出现了“连坐”。著作权纠纷多是围绕剧本展开,主要问责编剧,但是这类案件一旦开庭,因监管失察等原因,牵连的却是整个出品方、摄制方甚至于播出方。法院判决央视停止复制播出,也就等于判定了《我》剧禁播。这样的做法,对参与了该剧的所有演职人员都带来了一定影响。该案中,央视就一再称该剧在审片、播出过程中,各项手续均为合法,整个过程中也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要实现文艺知识产权保护和产业的良性发展,不仅要加强法制力度,更要细化法律依据,制定更为清晰可行的规则。但是,创造力作为文艺产业的第一生产力的客观事实也证明,除了外部强有力的约束,文艺产业的发展更要注重每个原创者的原创性。不仅需要有强有力的政策促鼓励创造,原创者则应该提高道德自律,遵循市场规律,不断提高自己的独创性,这才是我国文艺知识产业不断发展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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