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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获悉,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诉北京跨足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跨足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已终结。海淀法院经审理判令跨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据悉,三六一度公司依法享有第3576467号“361°”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05年9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鞋、运动鞋等。2010年10月,三六一度公司发现跨足公司销售假冒361°运动鞋,随后诉至海淀法院,请求判令跨足公司停止销售侵权运动鞋,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跨足公司辩称,其销售的361°运动鞋就是三六一度公司生产的正品鞋且有合法来源。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跨足公司销售的361°运动鞋型号大小不一样,鞋盒及包装袋均显示为“鸿星尔克”标识。据此法院认为,跨足公司销售的361°运动鞋与正品鞋存在明显差别,且并非使用配套包装,故认定跨足公司销售的361°运动鞋系侵权商品。此外,跨足公司表示其销售的361°运动鞋有合法来源的陈述和证据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故法院认定跨足公司侵权成立,并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谢环东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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