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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专治产品短续航苹果燃料电池专利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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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国家版权局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明确了一项著作财产权利——“追续权”。“追续权”是保护原创作者收益的一项权利,欧盟已实施这项制度多年。那么,这项新制度在中国是否可行?有支持者认为,这是艺术家应得的权利,但也有反对者认为,引入这项制度不利于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本文是对参加中国版权协会“追续权研讨会”专家学者的采访,希望能对正在修订中的著作权法有所帮助。

近来,“艺术品追续权”一直是业界热议的话题。2012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定中首次加入了有关“追续权”的条款:“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

引入“追续权”的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业界热议,旨在保护艺术家获得艺术品转售收益的想法能否实现?已实行“追续权”制度多年的欧盟现状如何?中国国情是否适合引入此项制度,它将对中国艺术市场带来哪些影响?近日,中国版权协会举行“追续权研讨会”,中国和欧洲的业界人士对“追续权”进行解读,共同探讨这项新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

欧盟各国实施现状

“追续权”最早源于法国。上世纪初,法国的艺术家在艺术品交易市场占据弱势地位。通常艺术家的作品首次交易额过低,艺术家成名后,作品价格逐渐上涨,艺术品经销商通过作品转售获得巨额收益,但是作者却不能从中获得任何补偿。为了平衡画家与艺术品经销商的利益分配,法国于1920年在其著作权法中创造了“追续权”制度,随后该制度被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2001年,欧盟向成员国下发“追续权指令”,要求所有成员国在2006年前立法规定“追续权”。

“截至目前,全球已有65个国家立法规定了‘追续权’,其中有27个是欧盟国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周林介绍,法国的“追续权”制度建立在知识财产法典基础上,其支付比例由“绘画及造型作品作家协会”制定。德国早在1965年就建立了“追续权”制度,目前的法律规定艺术品交易价格不低于400欧元即适用该制度,艺术家可从交易中按照不同售价,获得最多不超过12500欧元的收入。

英国文化经济学家、投资分析师克莱尔·安德鲁介绍,2006年,英国通过立法引入了“追续权”制度。如果艺术品被再次转售,艺术家将获得0.25%至4%的收益,收益最高不超过12500欧元,最低为1000欧元。此外,设计与艺术家版权协会收取15%的管理费。

“欧盟在实施‘追续权指令’后,很多人对此表示支持,他们认为艺术家应当参与作品的增值活动。”克莱尔·安德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追续权”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帮助艺术家改善与交易商之间不平等的谈判地位。

克莱尔·安德鲁在调查中发现,欧盟实施“追续权指令”后,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这项指令旨在保护艺术家的权益,但只有3%的在世艺术家从中获益,从中受益的大部分是艺术作品的继承人,比例高达74%;二是欧盟实施“追续权指令”后,艺术品交易有可能转移到没有实施“追续权”的交易市场,导致欧盟的艺术品销售额下降,2006年至2012年间,欧盟的艺术品交易份额从39%下降到27%;三是管理“追续权”的成本过高,管理机构一般收取12%到30%不等的管理费,管理费的平均金额是在世艺术家所获收益的3倍。“正是因为在实施‘追续权指令’后,欧盟遭遇到诸多困难,部分成员国流露出了废除这一制度的想法。综合欧盟实施这项制度的经验,希望对中国的立法有所帮助。”克莱尔·安德鲁强调。

是否引入观点不一

据《2012年艺术市场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占全球市场份额的41.3%,成为全球首个连续3年保持龙头地位的艺术品拍卖市场。繁荣的艺术品交易及拍卖交易是设立追续权的基础。在这一时期,我国著作权法引入这一制度是否可行?

“设立‘追续权’可以促进艺术市场进一步规范化,尤其是艺术品的首次交易;缴纳转卖提成费有助于树立藏家的正面形象;提成费可以用于奖励创作,培育艺术品市场。”周林表示,“追续权”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有可能干扰中国艺术市场的发展进程,使刚发展起来的交易市场难以适应。同时,还有可能给艺术品市场交易各方增加信息披露、代缴转卖提成费的负担。

“追续权”制度的受益者之一是艺术家,那么,他们对这一新制度持什么观点?周林在调查中发现,部分艺术家对此表示支持,他们认为,好比文学作品、图书、音像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一样,艺术家也应该享有再次获得收益的权利。

据周林介绍,许多被采访者表示不了解、也不支持中国引入“追续权”制度。他们认为现阶段很难实施这项新制度,它将对中国艺术品市场产生负面影响。“作品在转卖之后,作品持有人是否将其再次销售及转卖价格跟自己无关,应遵循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律,画廊、画商、策展人等各司其职。作品持有人在前期投入很多资金及精力,画廊的宣传有助于提升画家知名度,作品的增值部分是他们劳有所得。”许多艺术家强调。

“对于签约画廊的艺术家而言,他们担心这项制度无法落实。因为画廊不愿意公开交易信息,艺术家处于弱势地位,对于自己的作品在交易市场的情况知之甚少。”周林表示,艺术家的顾虑还不止于此,他们认为,中国现有的法律体制不健全,执法部门打击侵权盗版力度不够。应先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整治艺术品交易市场的混乱状况,再引入“追续权”才是可行之道。此外,还有艺术家表示,引入“追续权”只会让知名画家受益,普通画家无法从中获得更多收益。

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相关负责人也对“追续权”制度能否实施表示怀疑,他认为,国内艺术品交易市场比较混乱,无法保证艺术品的真实性,原创作者依然无法从二次交易中获益。他的观点也得到了吴作人基金会负责人的认同:“中国应先打击侵权盗版,整治艺术品交易市场的混乱局面,再考虑引入‘追续权’。”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则对这项制度表示强烈反对。他们认为,一是“追续权”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相悖,缺乏严谨的立法逻辑,不宜仓促入法;二是“追续权”起源于艺术市场尚未发达、多数艺术家尚不富裕的时代,当下中国艺术市场的作品价格偏高,已发生根本变化;三是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刚刚起步,实施“追续权”有可能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如交易双方选择私下交易或将交易转到未实施“追续权”的国家和地区;四是建议明确“追续权”的期限,建议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年限相同;五是不应将“追续权”的实施对象限定为拍卖方式,不利于中国艺术作品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保护。

立法还需“惠益分享”

对于是否设立“追续权”制度,艺术家及业界的观点不一,那么,对于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有关“追续权”的规定,业界又有哪些建议?

“虽然拍卖企业主办的艺术品交易比较规范,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追续权’不应该将实施对象限定为拍卖企业。”周林表示,在实施“追续权”的国家,这项制度一般适用于所有公开的艺术品交易。

周林还强调,建立“追续权”制度的前提是规范有序的艺术品代理制度,交易信息透明,从业人员要讲诚信,财务监管到位,税收政策合理,独立的管理机构。此外,集体管理组织应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能合理分配作品提成费。

如何才能让中国的“追续权”制度更具可实施性,周林建议,一是把决策权交给市场,要广泛听取从业者的意见。近百年来,艺术品市场已发生巨变,艺术家的经济地位及收入大幅提高,多数艺术家更看重艺术品的首次交易;二是应参考惠益分享理论,艺术品市场由艺术家、藏家、画廊和拍卖企业等共同组成,艺术作品在转卖中能够获得高额利润,参与各方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他们都应从追续权中获益;三是应由独立机构或艺术基金会收取提成费,并由卖家向其交付,或者单独成立艺术作品转卖提成费收集及分配机构,该机构成员应由艺术家、画廊、藏家、拍卖企业及社会贤达人士共同组成。提成费应专用于鼓励年轻艺术家创作、藏家收藏、艺术教育和需要帮助的老艺术家或其继承人。

周林的建议也得到了许多艺术家的认同,他们表示,应由专门机构收集提成费,并考虑根据艺术品交易价格分段收费,还建议在保护艺术家合法权益的同时,将提成费的一部分用于资助年轻艺术家创作及培育市场。

部分艺术家认为,专心搞创作的艺术家不会因为能否从作品的二次交易中获取受益而影响创作,但从理论上而言,这是艺术家应该享有的权利,就如劳动报酬权一样。从短期看,实施“追续权”制度对艺术品交易市场带来的影响是弊大于利。但从长期来看,将有利于艺术品市场的发展。

相关链接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及与“追续权”相关的条款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十二条: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不可剥夺。

外国人、无国籍人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承认中国作者享有同等权利的,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伯尔尼公约第十四条之三规定:对于作家和作曲家的艺术原著和原稿,作者或作者死后由国家法律授权人或机构,享有从作者第一次转让作品之后对作品的每次销售中分取盈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只有在作者国籍所属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可对本联盟某一成员国要求上款所规定的保护,而且保护的程度应限于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程度;征税的程序和税额由各国法律决定。

法国知识财产法典规定:艺术作品提成费的支付比例由“绘画及造型作品作家协会”制定。艺术品价格超过750欧元即适用该项制度,管理机构收取20%的管理费。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986条:纯艺术作品一经售出,若出售者住在加州或该项销售活动在加州进行,出售者或出售者的代理人须向纯艺术作品作者或者代理人按作品售价的5%支付提成费。(冯飞)

(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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