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退出机制有利于更好地保护非遗》,如果您对退出机制有利于更好地保护非遗感兴趣,请往下看。
有关主管部门近日决定,对105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限期整改和撤销。对非遗保护项目建立退出机制,彰显出我国在非遗保护和管理上的理性谨慎态度,值得充分肯定。
从上述决定来看,对部分非遗项目进行调整的主要原因是,原保护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没有独立账号,难以履行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职责。同时,对部分项目保护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的主要原因是,相关单位履责不力,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保护传承工作。“难以履职”与“履责不力”,虽然用词不同,但结论是一样的,就是保护不力。
与申报项目时的趋之若鹜相比,保护上的乏力,折射出有些地方在对待非遗上的功利思维:只看重申报成功的社会影响,把非遗申报成功作为招揽游客的金字招牌,一旦牌子到手,便置保护工作于不顾。也有的不顾现实条件,将非遗保护项目盲目当作经济资源疯狂开发利用,以致“杀鸡取卵”,贻误了非遗传承发展的最佳时机。
众所周知,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遗是以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传统手工艺技能等非物质形态存在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基本上都有特定的传承人,他们完整地掌握着该项目的特殊技能和艺术精粹,肩负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进行发扬光大的重任。如果不能对他们的传承发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则易使非遗陷入后继乏人的被动局面。鉴于非遗传承发展的这种特殊性,对不合格的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应及早清退。
由此可见,我国此次对非遗项目实施的动态化管理模式,正是应时之举。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给那些申报动机不纯、研究过程不足、保护手段不当的地方和单位提了个醒:非遗没有终身制,一旦有负众望,就可能被“红牌”罚下。
其实,一年前,有关部门就已下发通知,国家级非遗名录将建立警告、退出机制。今天对非遗项目进行调整、整改和撤销,只是一种规约和督促履责的手段。笔者认为,要想真正使非遗项目得到有效保护,还需要建立健全两个机制。
首先,建立健全非遗项目保护的监管机制。仅仅依靠有关部门的定期检查,显然不够,需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主管部门的监管机制,把保护与管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级文化监管部门、具体到保护项目、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明确保护重点责任和履责重点。
其次,建立健全非遗项目管理的问责机制。对管理不到位、履责不力、导致非遗项目保护与发展中出现问题、致使非遗项目受到损害和破坏的行为,以及对于擅自变更非遗项目名称或者保护单位,致使非遗所依存的场所及其环境遭到破坏的,要追究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非遗项目保护中遭遇的“申报热、保护冷”的状况,使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目的真正得到实现。
截至目前,我国已公布了上千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命名了上千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建设了多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省级、市级、县级的名录也正在建立健全。非遗的传承,其实最主要的力量还是来自群众的自觉自愿。在非遗的可持续发展上,政府最应该做的,也许是更多的幕后工作,是尽心尽力去保护、培植。
其实,我国非遗资源虽然十分丰富,但并不都适合进行无序的市场开发。当许多产品打着非遗的旗号在一些产品博览会上销售自己的产品时,人们怀疑这些非遗已经被商业化了。如皮影戏是国家级非遗,但把皮影开发做成工艺品,推销的时候就不能说其是“非遗产品”。又如某品牌的酒和某品牌的凉茶,在市场推广时都宣扬自己是非遗,但事实上获得非遗评定的是酿酒工艺和凉茶配方,而不是产品本身。如果把一些工艺品等同于非遗,无疑是降低了非遗的文化价值。
对非遗进行保护,本义为了传承民族文化,丰富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绝不是发一块牌子了事。非遗的传承人和相关保护单位必须明白:牌子的背后,是承诺、责任和使命。(屠海鸣)
(编辑:朱杉杉)
好了,关于“项目”退出机制有利于更好地保护非遗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