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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盘共享 盗版资源 或涉侵权

从通过网络任意下载到越来越习惯走进电影院、成为各视频网站的付费会员,在打击盗版行为的力度逐步加大的同时,普通观众的版权意识也越来越强。那么对于普通观众来说,可能存在哪些侵犯影视剧版权的行为呢?本周《说法周刊》将为您详解普通观众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

盗录电影或获刑

下载电影,再用网盘与朋友分享,这两个再常见不过的动作是否侵犯影视剧的知识产权呢?“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可能在上载电影资源的过程中侵犯版权方的著作权,主要是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嘉伦介绍道,无论是有偿还是免费,通过网盘与他人共享盗版影视剧资源,都可能侵犯版权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至于下载、观看网络上流传的未获版权方许可的影视剧,则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侵权。

比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电影院盗录电影将面临更严重的处罚,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称作“2016年打击侵权第一案”的“卫杨汉案”正是其中一例。湖北黄石一家影视茶吧的老板卫杨汉一开始从论坛购买盗版电影以招徕顾客,而在2015年国家广电部门开展打击影视侵权活动之后,各大影视论坛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一直为卫杨汉提供货源的论坛也不再提供购买服务。没了货源的卫杨汉尝试“自己动手,丰衣足食”,从影院内部盗录电影,他与当地影院的人一拍即合,至落网前共盗录了八部电影。据黄石公安机关所查,卫杨汉共通过QQ、支付宝等网上交易手段贩卖盗版影片,牟利8万元左右。2016年9月6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就“卫杨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卫杨汉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该案成为中国因盗录盗播电影被判刑的第一案。

拼接视频火了

还真不一定就侵权了

受“粉丝文化”、“同人文化”等影响,将一部乃至多部影视作品的片段拼接在一起剪辑成新的故事,并配上音乐以渲染气氛的视频在影迷中颇受欢迎,为一些可自由上传视频的网站带来了大量的流量,也让视频制作者备受追捧。那么,这样“改编”的方式是否侵犯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呢?

“如果是用于商业用途,无论是汇编,还是演绎,在使用他人作品,包括影视剧片段前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支付费用,否则就构成侵权。”李嘉伦律师说。显然,判断是否侵权的重中之重在于“是否用于商业用途”及是否在正常使用的范围之内。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一般认为,是否侵权取决于是否对原作的商业利益和价值评判造成损害,而在无论影视剧还是演员都需要曝光度的当下,影迷自发制作的视频可能被视为很好的宣传方式,因而并不侵犯相关知识产权。例如在网络红人谷阿莫“×分钟看完××电影”火了之后,有的版权方甚至找到谷阿莫进行合作以提高作品的曝光度。

相反,一些低成本网络剧纯粹为了节约成本而大量使用未经授权的影视剧片段,由于明显用于商业用途且超出了正常使用的限度,一般会被认为侵犯了相关的知识产权。

仅仅翻译并传播字幕

也可能侵权

无偿为网友提供国外最新影视剧字幕甚至影视剧视频下载链接的字幕组一直颇受追捧,在几次大力度打击盗版行动后,几经浮沉的字幕组也逐渐不再提供影视剧下载链接,那么,只是进行翻译、制作字幕并提供字幕下载链接是否侵犯相关知识产权呢?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只有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在未经版权方许可的情况下,翻译电影作品属于侵权行为,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的以及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的除外。”李嘉伦说,单纯进行翻译本身并不一定构成侵权,但是,暂且抛开是否以直接营利为目的,字幕组翻译国外的影视剧作品后必然是将字幕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传播的。因此,字幕组通常被认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字幕组成员未经版权方授权而对作品进行翻译的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版权方有权制止。

宝安日报记者罗慧怡

【法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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