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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履行检察职能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始终把保护知识产权摆在突出位置。高检院党组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每年的工作计划中,都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列为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曹建明检察长等高检院领导多次就此项工作作出重要批示,特别是今年以来,曹建明检察长3次批示,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推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高检院还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对涉嫌侵权和假冒伪劣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履行检察职能,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不断加大,取得明显成效。

第一,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2007年10月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数罪中含侵犯知识产权罪和他罪中含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20764件37780人,提起公诉22426件42825人。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国务院部署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打”工作转入常态化后,检察机关继续保持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高压态势。今年1月至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4985件9078人,同比分别上升26.9%和27.4%,提起公诉6136件11141人,同比分别上升128.9%和122.2%;并对146件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第二,强化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的立案监督,确保监督实效。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监督,确保监督实效。今年1月至7月,共受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线索100件,同比上升426.3%;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98件,同比上升366.7%;公安机关主动立案93件,同比上升481.3%;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3件,公安机关接通知后立案3件。

第三,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坚决打掉侵权假冒犯罪的“保护伞”。针对侵权假冒犯罪严重与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有关的问题,检察机关特别重视对职务犯罪的查处。今年1月至7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决定逮捕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15人,提起公诉47人;决定逮捕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嫌疑人6人,提起公诉6人;决定逮捕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嫌疑人67人,提起公诉100人。

第四,积极推动“两法衔接”工作,建立完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长效机制。2009年10月,高检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2010年1月,高检院向“两法衔接”司法改革任务牵头单位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落实司改任务的建议,确保了“两法衔接”改革任务如期圆满完成。2011年2月,中办、国办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高检院等8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2011年9月,曹建明检察长专门致信李克强副总理,提出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建议,受到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2012年高检院又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积极推进长效机制建设。目前,高检院正着手修改统计报表,将各级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纳入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考核范畴。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全国检察机关还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目前,上海、江苏、云南、宁夏已在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基本建立了三级信息共享平台。北京、山西、内蒙、辽宁、吉林、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13个省(市、自治区)也部分建立或者试点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各级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两法衔接”机制,通过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2010年至2011年,高检院结合国务院部署的“专项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以下简称“专项监督活动”)。“专项监督活动”中,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监督线索90167件,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备案77720件,查询行政处罚案件190863件,派员阅卷158102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414件,公安机关立案5303件7175人,提请批准逮捕3196件4710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695件3645人,提起公诉1985件2878人。

第五,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规范体系。2007年以来,高检院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1年的《意见》)等司法文件,指导各级执法司法部门在惩治侵权假冒犯罪中准确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办理侵权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在此基础上,高检院又积极推动刑事诉讼法新增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非言词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

第六,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检察机关知识产权队伍素质整体水平。2010年高检院在侦查监督厅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处,加强了对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一些地方检察院也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为拓宽检察人员的视野,提高检察人员办理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案件的技能和水平,高检院连续4年共举办了5期全国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培训班。各级检察机关近500名知识产权业务骨干先后参加了培训。今年5月高检院侦查监督厅举办了侦查监督能力建设座谈会,将知识产权专业化建设作为提高侦查监督能力的重要举措。高检院还将通过设立知识产权人才库加强进一步强化专业化人才培养机制,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七,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检察机关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活动。通过派员参加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中欧知识产权二期合作项目、中瑞知识产权工作组、中巴知识产权工作组、中日知识产权工作组、中美商贸联委会、WTO对华贸易政策审议、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对话过渡性审议、中国贸易政策报告等会议,向国际社会客观介绍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当今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同时建设创新型国家成为一个新的奋斗目标。中国检察机关将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总体部署,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查办职务犯罪等职能,重点查办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涉及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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