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后未在实体店使用,这类商标还受保护吗?近日,山东德州临邑县公证处办了一起涉及微信“朋友圈”商标保护公证案件,明确“朋友圈”图片仍为商标使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个体经营者王某曾注册了一酒类商标,然而,一啤酒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王某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该啤酒企业认为王某未在实体店使用该商标,应予以撤销,但经查实,王某最近三年一直在“朋友圈”内发布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啤酒生产的视频、照片。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向公证处申请对自己在朋友圈内发布的相关视频、照片进行证据保全,并拿到了公证书。对此,工作人员表示,“朋友圈”作为一个免费的广告平台,在“朋友圈”使用注册商标,仍具有法律效力。(记者俞荣,通讯员张盛兰)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