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公证协会等发布的《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显示,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公证办证量总体尚小,未到公证业务总量的1%,但呈现大幅增长趋势,整体发展潜力较大。从权利类型看,商标权公证办证量处于第一位,占比过半;专利权、著作权公证基本持平。
公证是国际通行的服务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认定、流转和维权等具有重要作用。中国的知识产权公证业务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共同成长起来的,不同地区知识产权公证业务规模与地区经济发展规模密切相关,经济总量增大,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量也相应增加。数据显示,经济规模较大的北京、上海、山东、浙江、广东、江苏等省市,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量也处于全国前列。
2012年新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同时,我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这些法律条文从法理上肯定了公证工作,决定了公证书所具备的证据效力。正是由于公证书在证据效力上具有优势地位,便于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和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况随之增多。
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制度在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知识产权领域,公证对于权利认定、流转和维权等方面的作用也不可忽视。从公证事项来看,知识产权公证业务主要包括:公证事项主体资格,如营业执照公证等;声明书、授权(委托书)公证,如商标转让声明,授权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登记手续等;合同、协议公证,如商标权转让协议;保全证据公证,如侵权证据的固定;保管业务,如文学作品保管;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等。基于公证证据特殊的法律效力,其更有利于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应用得越来越多,几乎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所有案件类型。
证据是诉讼之王,知识产权诉讼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易逝性特点,而公证保全可以固定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目前证据保全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公证处提供公证证明,一种是申请法院证据保全,最常用的证据保全就是公证证明,公证是目前证据保全最便捷的方式。司法实践证明,通过公证机构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将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有利于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同时,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也需要创新:一方面,要加大知识产权公证配套建设投入,着手实施知识产权公证人才战略。加强专业人才引进,完善公证员队伍知识结构;另一方面,推进知识产权公证执业信息化平台建设,拓展深化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内容。只有将规划引领、基础建设投入、人才培养等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中国公证服务于知识产权发展就会取得更大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