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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被判改名

编者按:被冠以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在观众群中有着大影响和很高收视率的电视节目《非诚勿扰》名字因为侵权可能要改名了,还不赶快看看。

严肃点,并不是标题党。大概100个苹果对唯冠的案子,也没有这个判决对大众的震撼更大,可能是因为以往不管什么案子都是赔钱了事,而这一次来自深圳中院的终审判决里没有赔钱,只有“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如果《非诚勿扰》最终改名,这可能比江苏卫视赔了1亿元更令大众震动,老百姓不是信奉那么一句话嘛,能用钱解决的事都不是大事。这下你看看事大不大。

还有,你想象不到《非诚勿扰》节目的受众群有多广。小编个人建议:提早准备一下,因为过年时你有可能被亲戚围堵,以此案入手对你的知识产权水平进行大型拷问。

为防止有人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先用一条来自新浪娱乐的消息介绍下新闻事实。

《非诚勿扰》要改名?江苏台被判停用此名

2012年温州小伙金阿欢起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商标侵权一案被广泛报道。在第二次庭审时江苏卫视认为根本不存在商标侵权,当庭拒绝调解。事隔三年此事最终有结果。温州小伙的辩护律师肖才元律师所在的律师所公布了此案的最终结果:江苏卫视被终审判决判令停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非诚勿扰》很有可能将改名。为此新浪娱乐致电了江苏卫视以及《非诚勿扰》的制作方远景影视,截止发稿前双方都未有对此做出回应。

温州小伙受电影《非诚勿扰》启发注册商标

据悉2009年2月,冯小刚电影《非诚勿扰》刚开播没多久,温州人金阿欢就嗅到了电影名称的市场价值,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非誠勿擾”文字商标。取得商标注册证后,金阿欢迅速启动了自己的创业计划,创办了号称“中国第一实体婚恋加盟品牌”的“非誠勿擾”婚恋交友网站。2010年9月,金阿欢最终取得商标注册证,而恰在此时江苏卫视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非诚勿扰》已经开始走红。

江苏卫视曾拒绝和解:不存在商标侵权

2012年金阿欢起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商标侵权,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而江苏卫视则认为“非诚勿扰”无论是商标图案本身还是商标服务类别都与金阿欢注册的有所不同,根本不存在商标侵权,当庭拒绝调解。

江苏卫视被判停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时隔三年,这起诉讼案件终于有了定论。原告金阿欢的代理律师所在的公司公布了终审结果:江苏卫视被法院终审判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历经三年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这一结果的公布意味着《非诚勿扰》将有可能改名。

为此新浪娱乐致电了江苏卫视以及《非诚勿扰》的制作方远景影视,截止发稿前双方都未有对此做出回应。(辛佳)

该判决实际上2015年12月11日即已做出,但消息是昨晚原告的代理律师团队在社交网络上发出的,此前并无风声。业内人士立即有所回应。

下面摘录来自判决书的脱水版重点信息,供业内人士参考。尤其请重点注意法院对原审法院的纠正段落。

《非诚勿扰》系江苏卫视的电视栏目之一,被冠名为“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的婚恋交友电视节目,于2010年元月开播,系国内家喻户晓、在中国及世界华人圈中极有影响、收视率最高的一栏节目。

温州小伙金阿欢于2009年2月1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获得了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范围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

金阿欢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就是婚恋交友节目,与自己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45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服务类别相同,江苏卫视节目名称《非诚勿扰》也与自己商标的名称相同,故认为江苏卫视一方侵害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遂委托肖才元律师、郭耀鹏律师于2013年2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合作伙伴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遂于2014年12月,驳回了原告金阿欢的诉讼请求。

之后,肖才元律师团队代理原告金阿欢再次提起上诉。2015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三、被上诉人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主要抗辩观点为:1、《非诚勿扰》节目系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出品,故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不是适格主体;2、《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不是商标性的使用;3、《非诚勿扰》是电视文娱节目(第41类),与原告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第45类)类别不同,不存在交集、不存在识别混淆。故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原告(上诉人)的主要观点是:1、长江龙公司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全资子公司,是被告的附属者,本案争议的是栏目名称的商标,而不是作品的著作权,故被告是适格主体。2、电视节目本身就是一种服务,电视栏目名称的使用本身就是商标性使用,即《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就是将“非诚勿扰”作为服务的标识也就是服务商标使用;3、“婚恋交友节目”就是“婚恋交友服务”,只不过手段形式不同。4、《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别表》是按照常规性的服务行业的分类类名划分的,并没有考虑也根本无法考虑到行业中的一些非普遍性的特殊情形。《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不是通常的娱乐节目,而是婚恋交友节目,并非专业演员上场,而是求婚“真人秀”。《区分表》不构成对本案商标侵权认定的障碍。《非诚勿扰》婚恋交友服务与原告(上诉人)的服务应认定为相同类别。5、《非诚勿扰》栏目使用的服务商标,与原告(上诉人)商标音、形、义相同。6、从不同角度来看,《非诚勿扰》电视服务除了容易与我方服务产生来源混淆、关联混淆外、还造成了典型的反向混淆。由于江苏电视台的强力宣传,已客观上淹没了上诉人的商标,不可避免地压缩了法律预留给商标注册人的权利空间、压缩了权利人今后正常的品牌运行空间。

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上诉人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被上诉人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江苏电视台通过江苏卫视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费获利,足以证明系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其行为构成侵权。在判定本案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原审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指控被上诉人在《非诚勿扰》节目中使用‘非诚勿扰’商标侵害其商标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刘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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