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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职权范围

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陪审团制度。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7修正案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请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通常情况下,陪审团对事实问题进行评判后,将评判结果以裁决的形式提交给法官。

只要是司法过程,就离不开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为此,本文简要介绍美国陪审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职权范围及其具体实践。

陪审团无权解释专利权利要求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首先要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这个过程中往往要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必要的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究竟属于法官负责审理的法律问题,还是属于陪审团负责裁决的事实问题,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美国专利授权确权诉讼和侵权诉讼的专属上诉法院)曾持有不同看法,甚至还曾经认为属于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混合问题。例如,在SmithklineDiagnosticsv.HelenaLab.Corp.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在本质上主要属于法律问题,但在涉及事实问题时,可以交由陪审团进行裁决。后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arkmanv.WestviewInstruments,Inc.案中最终裁定:尽管在解释权利要求的过程中,可能会包含一些对于事实问题的解释,但是权利要求的解释是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应当负责处理的法律问题,而不是应当由陪审团来认定的事实问题。此后至今,美国专利司法实践一直都坚持这一观点,即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属于法律问题,专由法官负责解释。

陪审团有权判定侵权成立与否

在判定被诉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时,专利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判定原则,其一为字面侵权原则,其二为等同侵权原则。字面侵权,是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一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含义上来说,专利权利要求的该技术特征清楚而具体地再现于被诉侵权物中,或者说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没有任何变化地再现于被诉侵权物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一直毫无分歧地认为,字面侵权判定属于事实问题,应当交由陪审团予以裁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GraverTank&Mfg.Co.v.LindeAirProductsCo.案中确立了等同侵权判定原则,即被诉侵权物与涉案专利相比,实现了实质上相同的功能,以实质上相同的方法取得相同的结果。对于等同侵权判定是否属于事实问题,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曾持有不同见解。例如在Transmatic,Inc.v.GultonIndus.案中,审理此案的美国联邦地方法院认为,等同侵权判定属于衡平法领域的诉讼,应当由法官决定,而不应当交由陪审团裁决,因此驳回了当事人请求陪审团审判的申请。该案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后,该院最终维持了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并明确赞同联邦地方法院的上述观点。

后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HiltonDavisChem.v.Warner-JenkinsonCo.案中给出了最终结论。在该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采取全庭审理方式,12名法官共同参与该案的审理。7名法官形成的多数意见认为,等同侵权判定并不存在衡平成分或者主观成分,即使意外侵权仍然属于侵权行为,只是在决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决定因为故意侵权是否需要支付对方律师费时,才可以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意图。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虽然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上述判决发回重审,但是在其判决中却明确指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涉案方法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是否等同,属于应当交由陪审团裁决的问题,本院此前的一些判决也持此观点。

由此可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赞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即等同侵权判定属于事实问题,应当交由陪审团裁决。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判决中给予提示:当证据表明不存在字面侵权时,法官无权自主决定是否适用等同侵权原则,只能由专利权人在诉讼中提出是否适用等同侵权原则。

陪审团有权认定实际损害赔偿

专利权人在诉讼中往往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当被诉侵权物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时,如果被告提出的不侵权抗辩不成立,那么就要认定损害赔偿。美国司法实践一直都毫无争议地认为,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害赔偿以及具体数额的计算都属于事实问题,应当交由陪审团裁决。

美国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人的故意侵权行为,不仅规定了实际损害赔偿,还规定了加重损害赔偿,即法院有权将损害赔偿金增至已经查明的或者经评估的实际损害赔偿数额的三倍。判断专利侵权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需要在个案中根据多种事实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因此被告侵犯专利权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侵权,属于事实问题,由陪审团裁决。

但是,加重损害赔偿是否属于事实问题而应交由陪审团裁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不同的判决中表达了不同的看法,有的持肯定意见,有的持否定意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16年开庭期审理的HaloElectronics,Inc.v.PulseElectronics,Inc.案,是首次依据美国现行专利法(1952年专利法)对加重损害赔偿问题作出的标志性判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判决中明确指出,联邦地区法院对是否增加惩罚力度具有裁量权,但这不意味着联邦地区法院可以任意作出决定。由此可得,是否给予专利权人加重损害赔偿以及加重多少倍,属于法律问题,由法官决定,并且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

关于是否可以组建专家陪审团问题

在个案中确定陪审员时,法院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遵循公平原则,从具有陪审员资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陪审员组成陪审团,不得对性别、种族、学历等做出事先限定。通过这种程序确定陪审员而组成的陪审团,通常叫做普通陪审团。相对于普通陪审团来说,根据案件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从具有陪审员资格的人员中遴选一些具有特定学历、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的人员而组成的陪审团,相应地称为专家陪审团。根据美国专利司法实践,对于是否可以组建专家陪审团,目前还没有一致的意见。

在专利诉讼中,一些事实问题往往涉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这个术语。这就要求陪审员应当具备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相关知识,达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如果由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不仅符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更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

如前所述,事实问题由陪审团裁决,法律问题则由法官决定,因此,在个案审判中需要明确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美国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对于某一具体问题,究竟属于事实问题,还是属于法律问题,不仅案件当事人之间会产生争议,就是法院之间也会存在分歧。由某一具体问题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而引发的争议,美国是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的。例如权利要求的解释,究竟属于事实问题,还是属于法律问题,通过个案一直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之后方有定论。(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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