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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G,买它!买它!”以后还能说吗?

如今,直播卖货已然是当下最火的时尚潮流,而作为第一批吃螃蟹的人,“口红一哥”李某某的一句“oh my god,买它买它!”几乎成为最早进入舆论视野的经典语句。

近日,李某某给“买它”原声注册商标事件引发舆论关注。事实上,2013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其中第八条首次明确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与传统的视觉商标相比,注册声音商标有什么特别之处?长春知识产权法庭带您详细解读。

经典案件回顾

2016年3月18日,泸州老窖公司将其关于国窖1573的经典广告曲,作为整体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 葡萄酒; 烈酒(饮料); 酒精饮料浓缩汁;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含水果酒精饮料; 米酒; 白酒; 黄酒; 烧酒;”等。该曲以女声哼唱为背景,中间有男声旁白,旁白内容为:“你能听到的历史139年,你能看到的历史177年,你能品味的历史443年,国窖1573”。2016年3月18日,泸州老窖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局经审查驳回其注册申请,泸州老窖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决定,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音乐部分较为简单,朗读的文字部分易使消费者将其理解为泸州老窖公司对指定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的一种描述性用语,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对其申请予以驳回。泸州老窖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其女声哼唱的背景乐时长过长,亦未具有极其高的辨识度或因原告极其大量的使用而让相关公众足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其男声朗读部分起到识别作用的为其文字内容本身,并非作为紧密配合声音元素的背景乐中的特定节奏、旋律、音效,故男声朗读部分不具有声音商标所应具备的显著性要求,亦不会加强其女声哼唱背景乐部分的显著性。此外,综合在案证据亦难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进而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我国关于声音商标的法律规定

我国《商标法》经第三次修订后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次修订的商标法删除了商标必须具有“可视性”的限制性规定,在第八条规定中将声音纳入可以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标识,为进行声音商标的注册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此相对应,2014年5月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对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以上是关于声音商标的明文规定。

但究竟声音商标在满足什么条件时,才能获得成功注册,法律并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某一标识是否能够被注册为商标的通说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特征。我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所以,“显著性”是指能够将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相区分的特性。具体到“声音商标”,如果公众听到某一声音片段,能立刻将其与某一特定商品、服务以及商品、服务的提供者相联系,那么该声音片段就具有了显著性特征。

注册声音商标不得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1、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具体到声音商标而言,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将被认为缺乏“显著性”。例如,将孩童的笑声、嬉闹声使用在“婴儿用品”上,将 “叮咚”使用在门铃上,都被认为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声音商标注册。因此,商标显著性的判断还需结合使用它的商品或服务来判断。

2、其他情况。除显著性要求外,注册声音商标还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条款:即(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即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带有民族歧视性、有违道德风尚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不仅不能申请成为注册商标,而且不得作为声音商标使用。

法官说

声音商标与其他可视性传统商标相比,商标注册难度更大,主要体现在声音商标只有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从而获准注册。但是即便无法成功注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还是可以作为非注册的普通商标使用。

如何判断是否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最后,法官告诉大家,如果李某某注册成功,他人仅仅重复或者模仿“oh my god,买它买它”这句话、不属于商标性使用的,并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在相同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声音商标,或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声音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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