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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维护市场秩序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今年,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共受理办结13件酒类侵权案件,其中调解7件,判决6件,赔偿金额达167万余元,积极维护了市场秩序,为酒类市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伊犁州法院民三庭对酒类侵权案件进行梳理,为广大消费者敲醒警钟。

案例一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系具有400多年酿酒历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中国浓香型白酒中首家拥有“双国宝”称号的企业。随着原告品牌知名度和白酒产品信誉的不断提升,生产、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屡禁不止。2019年4月10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被告某商行经营场所内查获“国窖(1573)”(52%vol,500ml)白酒2瓶。经鉴定,上述查获的2瓶白酒并非原告公司生产和销售,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被诉侵权产品,不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严惩。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伊宁市某酒类商行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719161号“国窖”、第3287443号“国窖1573”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二、被告伊宁市某酒类商行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8500元(已当庭履行)。

案例二

原告伊力特公司是以“伊力”牌系列白酒生产销售为龙头的大型国有企业,公司前身为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始建于1955年,迄今已有60年的白酒酿造历史。原告“伊力典藏”白酒独特的商品名称和极具辨识度的包装、装潢,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白酒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原告调查发现案外人A商行、B商行内大量销售的“典藏”白酒商品系被告某酒厂与某公司生产和销售,该“典藏”白酒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生产的“伊力典藏”白酒产品的包装、装潢在外部形状、设计风格、颜色搭配、文字内容和图形的排列方式、所占比例等方面均高度近似,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误以为该商品系原告生产或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某公司、某酒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伊力典藏”白酒包装、装潢相同及相似的“典藏”白酒产品,不仅侵占了原告的白酒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对原告企业声誉及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被告伊犁某酒业有限公司、某酒厂、肖某某对本案侵权事实不持异议,自愿向原告伊力特公司书面致歉,并承诺不再生产和销售侵害原告包装、装潢的涉案“典藏”白酒产品;二、被告伊犁某酒业有限公司、某酒厂、肖某某自本协议签订90日内,召回全部侵权产品并销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流通,否则原告有权继续向各被告主张权利和赔偿金;三、被告伊犁某酒业有限公司、某酒厂、肖某某赔偿原告伊力特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诉讼费4900元(已履行完毕)。(玛尔江古力·阿布都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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