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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搬运工”搬出版权纠纷

一直称自己是“新闻搬运工”的今日头条,因所搬新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被告上了法庭。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今日头条的经营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系列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字节跳动公司构成侵权,判决该公司每个案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10元至1980元不等,287宗案件共计赔偿27万余元。

腾讯公司诉称,其享有涉案287篇体育、娱乐等报道文章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分为职务作品及约稿作品两种。字节跳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今日头条网站或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提供了涉案文章(部分文章在两个端口均提供),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每案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至2万元不等。

字节跳动公司辩称,部分涉案文章为时事新闻或忠实记录访谈类节目内容的文章,不构成作品。字节跳动公司不认可约稿作品的权利由腾讯公司享有。对于涉及今日头条网站的案件,字节跳动公司系基于授权协议从第三方处转载涉案文章,有合法的来源;对于涉及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的案件,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是链接的导流服务,涉案文章并不存储于其服务器上。综上,字节跳动公司不同意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故对于字节跳动公司提出的部分文章不构成作品的抗辩不予支持。根据案件的证据显示,腾讯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了涉案文章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诉讼。字节跳动公司在今日头条网站或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上向公众提供涉案文章,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文章,侵害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字节跳动公司对涉及今日头条网站案件的抗辩,法院认为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称不予支持。

对于字节跳动公司抗辩其提供导流服务的案件,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与案件无关联性,故未予以采信。

最后,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类型、知名度、字节跳动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因素后,依法酌定赔偿金额,并支持了腾讯公司的部分合理开支费用。

近些年,今日头条因转载文章屡屡陷入侵权风波,法律界人士和业内人士认为,从本质上讲,未经授权抓取网站信息作为自己产品中的内容供用户阅读,仍属于直接侵权行为,不适用“避风港原则”。今日头条不生产新闻资讯,擅自转载未经授权的媒体文章和自媒体作品,均构成侵权。

■延伸阅读

因为版权问题,腾讯与今日头条曾多次对簿公堂。

4月26日世界产权日,腾讯与搜狐以今日头条涉嫌侵犯所属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北京海淀法院提交诉状,并就涉案作品索赔经济损失百万级。

随后,今日头条随即反击,称腾讯旗下天天快报曾多次侵犯平台的作品版权,并表示今日头条千人万元、百群万元作者被天天快报侵权20913篇。就在同一天,今日头条以对方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腾讯和搜狐起诉至法院。

6月29日,今日头条再度起诉腾讯侵权。因认为快报网和天天快报客户端长期、大量存在侵犯今日头条签约作者原创作品权利的行为,今日头条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将腾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一部作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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