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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巍:“洗稿”本质是侵害著作权

近日有媒体深度挖掘了网络上所存在的“洗稿”产业链现象。报道中所提到的洗稿,其本质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行为。

洗稿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一种形式是“AI洗稿”,即选取多篇文章,在每篇文章中节选一部分,最终拼成一篇新的文章。由于被节选的部分来自多篇甚至几十篇不同文章,要确定这种洗稿方式到底是否侵害了著作权,以及侵害了谁的著作权有一定难度。

另一种比较低级的洗稿形式,即节选出原文的一部分内容或观点,更改一个标题。这种洗稿是一眼就能发现的,是典型的侵害著作权行为。

还有一种洗稿形式目前对社会舆论造成的影响和危害非常大,即采取“标题党”的做法,或节选原文观点、原视频、音频、会议讲话的一小部分,作为一篇新的独立文章。因为没有前后文关系,节选出来的段落、观点可能跟原作者想要表达的观点不一致。我们把这种做法也视作洗稿。

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做了特别明确规定,即不能打着“合理使用”的旗号来实质性地侵害原作者或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如果想要“合理使用”,或者为了对某一个问题进行评论,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则需要指出作品中的哪些观点、哪些内容是节选自哪篇文章,要有一个特别明确的标识。要保护好被合理使用的人,也就是原权利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如署名权、发表权等。

同时,我们也要结合国家网信办《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来看待洗稿现象。该规定中对一些滥用舆论导向的“标题党”行为作了非常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如他人作品中观点的发表权也是著作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摘取他人观点另成文章需要征求版权人的同意。原发媒体有权利去禁止他人转发自己的作品。即便是时政类新闻,其报道、评论,以及整个创作过程都耗费了版权人的大量心血,有合法权益在里面,他人不能随便拿来免费使用。同时,时政类新闻的转载人也必须有新闻资质。

所以,洗稿问题不是单纯的版权问题,也涉及互联网、民众知情权以及《传播法》、传播伦理的相关问题。如何面对、解决上述问题,有几点值得我们思考:

第一,《著作权法》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经相当明确,下一步需要更好地加以落实,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结合起来。对每一个洗稿的公众号或者个人来说,线上和线下的处罚应该是同等的,同时进行的。

第二,技术的问题要交给技术来解决。现在互联网上很多“洗稿神器”,随便一搜就能找到。这些东西到底合不合法,能不能使用,能不能传播,什么情况下合法?关于这些问题,相关的技术管理部门和互联网平台要肩负起责任,对其进行一定的审核。有些工具本身就是为侵权而设计的,这种行为不能用“技术中立性”来进行抗辩。不能让每一个人都可以轻易将这些工具下载下来作为自己的写作工具。

“AI洗稿”的伪装性非常高。现在一些自媒体发布平台已经有相关的AI审核机制,如果一篇文章的绝大部分内容来自多篇文章,且涉及的抄袭成分太浓的话,这些平台可以拒绝其发表。但并非所有平台都有这样的规则,既然目前法律上已经有了相关规定,发布平台的适用规则还需要做出进一步努力。

第三,权利人也要有维权意识。有些人认为著作权维权的成本太高,实际上并非如此。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的惩罚力度非常大,罚款数额从500元到500万元不等,且诉讼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要求侵权人来承担。因此,权利人还是要更加积极地去维权。(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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