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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有“雷神山”后有“天眼”,蹭热点“抢注”何时休?专家:违反《商标法》

蓝紫色的浩瀚宇宙中,颗颗繁星点缀;微微泛红的光晕内,印着“天眼”字样的圆形商标赫然在目——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竟是一盒卷烟的外包装。前不久,“天眼”品牌卷烟在贵州、云南等地销售的消息引发热议。

或许,你从来不会将“中国天眼”与香烟联系在一起。坐落于贵州的“天眼”,是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世界最大单口径、最灵敏的射电望远镜,是观测宇宙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也是国家耗费巨资,“时代楷模”南仁东等科学家历时22年才打造成的国之重器,它将引领中国天文走向“黄金时代”。

国之重器“天眼”成了卷烟商标是否合法?近年来一系列“抢注”事件,又反映了什么问题?记者为此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陈绍玲。

操作违反法律规定

“烟草公司的此次操作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陈绍玲指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天眼’不是一般的科技产品,作为承载着国家形象的重大科技设施,被用于烟草公司商标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

且《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为商标的标志需要有显著特征,即具有识别性。“天眼”已近乎我国天文望远镜的代名词,有了固定含义,不具有商标要求的显著性。好比生活中常说的“恭喜发财”,人们只会觉得这是吉祥用语,而非商标。

此外,将天眼作为商标使用,易对大众产生误导,以为烟草公司已获国家天文台授权。据了解,当初烟草公司在使用“天眼”元素及商标时,和国家天文台未进行沟通。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为此也发过律师函交涉,但没有得到相关方回应。结合多方面考量,陈绍玲认为,此卷烟商标可以被主张无效。

记者获悉,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于本月中旬公开发布《关于依法宣告“天眼”卷烟商标无效的呼吁书》,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科学院等单位引起重视,严肃查处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并宣告该相关注册商标无效。

建议‘注册+使用备案’模式

在全民阻击新冠肺炎疫情“战疫”期间,就出现过“火神山”“雷神山”被抢注的不和谐声音。今年4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嫌违法的7家商标申请人、4家商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罚。从“雷神山”到“天眼”,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以“蹭热点”为目的,国家重大设施名称屡被“碰瓷”,莫名被投入商业化使用,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该如何开展?

“抢注很难控制,我国商标采取注册取得制度,易受到不正当注册行为的干扰。”陈绍玲指出,“然而,我们可以将矛盾后移,试用‘注册+使用备案’的模式。企业对于商标使用情况需要备案,隔几年报备一次,以便有关部门审核,若不报备则面临注销。”另一方面,商标审核部门在开展工作时,要在商标的特征、关联性、社会影响等方面多加留意。

在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官网以“天眼”为关键词搜索,截至2020年8月21日数据,在2016年9月25日“中国天眼”在贵州平塘落成启动后,可以查询到769件商标注册申请记录。国家科研产品本身是否要有及时注册商标的意识呢?“不考虑商业化使用的国家科研产品没必要注册。”陈绍玲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将面临撤销。纯粹科研项目若是遇到“抢注”被商业化利用,可援引《商标法》相关规定来维护自身权益。类似“北斗”可用于导航,实现其商业价值的产品才需及时注册。

“烟草公司可以将贵州山水印在卷烟包装上,含有‘天眼’图案,来达到其所谓的致敬效果,没有宣传科学精神。”陈少玲建议。而现在,其将“天眼”注册为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规定,造成了不良影响。引发争议、遭受批评之外,还以实例给大众上了一堂生动形象的“普法课”。实习生 陈蕾 新民晚报记者 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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