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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剧《北辙南辕》台词抄袭?

知名导演冯小刚执导的网剧《北辙南辕》被指抄袭!8月11日,自媒体人“格十三”在微博、微信同时发文,指责《北辙南辕》剧中台词和同名小说中的多处文字与自己早前发布的公号内容和出版的书籍内容雷同,并晒出了对比图。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就此联系采访冯小刚、《北辙南辕》出品方爱奇艺和编剧陈枰,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收到回应。

上述争议,孰是孰非目前尚无定论,却引发业界对于文学作品抄袭判定的争议。在影视、文学界,作品抄袭之争并不鲜见,在这类纠纷中,被指抄袭方常常以借鉴作为抗辩理由,那么,文学作品抄袭与借鉴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呢?

网剧被指抄袭

据了解,《北辙南辕》以当代女性都市生活为题材,讲述了5位女性在一线都市携手创立“北辙南辕”餐厅的过程中收获成长与爱情的故事,于7月11日起在爱奇艺播出。“格十三”原名张蓓,是百万粉丝公众号“格十三”创始人,曾获得多个自媒体领域的奖项。其文章聚焦中年女性心理与生活探讨,视角犀利,深受读者喜爱。8月11日,“格十三”在微博和微信同时发文,指责该剧台词抄袭。

“格十三”表示,《北辙南辕》多处台词存在抄袭现象。比如,“云配偶”一词,“格十三”在2018年11月9日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推文《“云配偶”才是中年婚姻的主流》中就提到了这个词,文内对其定义为:“云配偶,就是以远程交互模式存在的虚拟化配偶,平时储存在云端,常见无法同步、基本见不着、指望不上等bug……”“格十三”同时指出,其2019年12月出版的《了不起的中年妇女》一书中也有这段话。在《北辙南辕》中,女主角司梦的一段对白里几乎是原封不动地照搬了该词及其定义。

除了电视剧《北辙南辕》的台词,“格十三”还晒出了《北辙南辕》同名小说与自己作品的一一对比图,并表示,文字工作者付出巨大努力和代价才能换来高辨识度和被广泛认可,随意抓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应承担侵权带来的后果。如想使用,可以大大方方合作,何必偷偷摸摸。目前,冯小刚、《北辙南辕》出品方和编剧尚未就此进行回应。

记者注意到,虽然文学作品抄袭纠纷时有发生,但在抄袭之争中,著作权人常常进行道德上的谴责,而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的并不多见。出现这一情况,主要在于作品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抄袭,业界莫衷一是。

界定尚待明确

在文学创作领域,借鉴是常用的手段和方法,即在合理模仿他人作品的基础上创作出有独创性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创作表达,并不保护思想,因此,创作时可以合理借鉴他人的创意,但不能抄袭他人的创作表达。

“众所周知,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所以要确认引证内容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龙文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认定其是否属于表达的范畴。就文字作品而言,词语是属于公有领域的,词语的组合则可以体现作者的选择和独创。如果引证内容属于特定文字表达,则该内容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次,确认了引证内容属于表达之后,还需要判明该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表达形式上与其他表达不同,但是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比如不同语言之间的翻译。再次,引证内容要获得著作权保护,还需要形成相对独立、完整的意思群落,短语、短句、标题等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则引证内容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争议内容如果与引证内容高度相似、又无法证明有独立来源,则可能构成侵权。龙文懋特别指出,雷同并不意味着抄袭,如果能够证明争议内容有独立来源,即便与引证内容相近甚至相同,也不构成抄袭。

在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西安办合伙人尹代伟看来,“实质相似”一种是“具像表达的相似”,也就是文学作品的文字表达是否构成相似;一种是“非具像表达相似”,即通过分析文学作品情节的相似度、主要人物、角色设定等创作体系在整个作品的比例,来判断是否达到了实质性相似。认定文学作品实质性相似时,一是需要正确区分思想与表达,二是比较构成“实质性相似”需要考量的因素和方法。比较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需先排除公有领域中的语言文字和通用素材等,再从整体上比较。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免不了会使用一般作品中常见的描写,而这些语句是否构成抄袭,需要将语句所描写的情节一起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对作品的适度借鉴或合理使用是允许的,但须有正当的目的、合适的限度,并不得损害权利人的权益或妨碍其权利的行使。(本报记者 侯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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