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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知识产权局)联合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印发《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对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凡位于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范围内,符合《贺兰山东麓葡萄酒技术标准体系》或《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经公告或备案,符合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企业、酒庄准入条件,有生产车间、有酒庄、有自主品牌的企业,方可申请使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办法》指出,申请使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者在申请专用标志时,须与“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签订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向自治区葡萄酒产业主管部门提交《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承诺书》备案,同时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知识产权局)。
《办法》同时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实施保护,对“擅自注册、使用专用标志,不符合该管理办法而使用专用标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田树明)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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