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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造车新势力要迈专利这道坎

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剧本摄制权是影片的生命线》,如果您对剧本摄制权是影片的生命线感兴趣,请往下看。

编者按

在此前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明确了电影改编必须取得编剧授权并支付报酬,并规定影片著作权应归制片者所有。本次修改稿公布后,引发业界广泛关注,导演希望成为影片作者,编剧等权利人则希望加强对原创作品的保护。本文从剧本的摄制权与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关系、原作剧本在演变成视听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再划分及加强原创作品的保护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对广大读者和业界有所裨益。

今年7月6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二稿中明确规定,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还细化了制片者、编剧及导演、演员等相关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剧本是影视作品的源生版权,而剧本摄制权是影视作品的生命线。我们应加强对原创作品的保护力度,通过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原创者的权益,还可通过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等措施,激发原创者的创作热情。

电影改编仍须编剧授权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明确规定,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这也更清楚地表明视听作品(电影)的形成与剧本著作权人行使摄制权密不可分,制片者得到剧本使用授权许可并支付报酬,才能获得剧本的摄制权。从授权关系可以确定,编剧是制片者的上位权利人,视听作品形成的前提是剧本作者授予制片者摄制权,未经许可而使用其剧本都属于侵权行为。

作为编剧,即使转让了剧本的摄制权,影片也无法吞并编剧的其他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特别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如《建国大业》的剧本,中影集团获得了剧本的摄制权,授权时间为5年;《中国作家》杂志获得了作品的发表权;作家出版社获得了同名小说的改编权;盛大文学获得了网络传播权;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获得了广播权;翻译权由作家出版社代理。尽管影视作品投资大、影响力广、覆盖面宽,但原创剧本的其他著作权依然归原作者所有,不可随意侵犯。如果他人根据影视作品再改编其他形式的作品,如电影的连环画等,仍需剧本作者重新授权。《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中规定,根据文学或艺术作品制作的电影作品以任何其他艺术形式改编,在不妨碍电影作品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仍须经原作者授权。这也说明原创剧本的摄制权并不像发表权只能使用一次,原创作品享有版权保护的终极控制权。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与原法一致,新增加了“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这句话,笔者认为,双方在使用摄制权许可合同中早已约定如何“正常使用”,无需法律过多限定,这样容易造成法律的故意干涉。为体现原作者的发明控制权,应该增加一个条款:视听作品以任何其他艺术形式再度改编,在不妨碍视听作品授权的情况下,仍须经原著作权作者授权。这也符合《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为使本条法规更完整地体现权利的界定,标明视听作品若被改编,原创者拥有再授权的权利。

导演不能独享影片著作权

一旦剧本制作成电影,需要制片者聘用导演、演员、摄影等多位演职人员共同完成,作为综合艺术作品,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应归谁所有?剧本作者与制片者、导演、演员之间的权利又该如何划分?

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到修改草案第二稿,都规定视听作品(电影)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不仅符合国际法则,还可刺激影视产业的发展。在美国,影视作品也是采用制片者负责制,影片的最后剪辑权往往操控在制片者手里,为此,奥斯卡最佳影片奖的奖励对象就是制片者。

我国的法律同样将视听作品(电影)的著作权规定为制片者享有。那么,制片者购买了剧本的摄制权,并组织演职人员摄制电影过程中,应以视听作品的主权拥有者为核心来制作影片。因此,尽管导演职责很重要,需要指导演员、摄影等其他演职人员,但其付出的智力劳动,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其智力成果都被吞并于影视作品中,不能单独使用并享有著作权。编剧属于制片者的上位著作权权利人,而导演、演员、摄影等演职人员为制片者所聘用,属于制片者的下位邻接权利人,他们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署名权和报酬权2项权利。

在日本和美国等影视行业发展较早的国家,导演也不享有电影的著作权,导演只有参与投资并兼做制片者,才享有制片者的一切权益,编剧也是如此。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稿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这也说明在一部影视作品中,编剧和音乐著作权人均享有许可使用权、取得报酬权、影片署名权、影片后产品再分配的权利、单独行使著作权5项权利。美国编剧罢工也向世人阐明了编剧为何向手机及网络播放主张权益,本次修法增加了编剧对影片后续利用的再度分成,完全符合国际版权规律、奖励原创和刺激发明的根本原则。

尊重原作作者乃一剧之本

剧本是编剧的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中享有13种人身权与财产权,优质剧本可以作为著作权质押。制片者若到银行贷款,必须向银行提供剧本。我国规定电影立项拍摄必须提供剧本故事梗概,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还要审查剧本。总之,影视产业是版权经济,由剧本的摄制权衍生出影视作品的版权,而剧本是影视版权的源生版权。因此,原创编剧应被认定为影视作品源生版权的拥有者,是影视作品的最高放权人。

一部影视作品的制作过程,都是由编剧向制片者授予剧本摄制权开始,制片者再聘用导演、演员、摄影、美术师等演职人员,最终形成视听作品。从这一流程看,任何贬低编剧,否定一剧之本的地位与权益的做法都是本末颠倒。这从影视作品的署名中便可得知,如经典电影《祝福》的署名程序:原著鲁迅,改编夏衍,导演桑弧,无论是名字排列顺序还是署名职务,都遵循法律规定。原创作者的署名权是人身权,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但有些人有意模糊法律的定位,将因演化视听产品而派生出来的相关权利人,如导演的名字放在影视作品上位著作权人编剧之前,甚至不顾制片者的所有权,将影片署名为自己的作品,把“编导关系”颠倒为“导编关系”,这属法律关系的错位。还有少数相关权利人贬低原创,有意在各种评奖中排斥最佳编剧奖的申报。百花奖多年未设最佳编剧奖,在影视作品的宣传中也很少提及剧本的原创和编剧,淡化编剧的法定地位,完全把影片归结给导演个人,这也大大降低了原创者的创作热情。中国影视作品缺乏原创性,并很难涌现优秀剧本,只有加强原创作品的保护力度,才能促进影视产业的发展。

视听作品的主权人是制片者,从投资立项、拍摄制作到商业发行及市场回报均由制片者负责;而剧本的主权人编剧决定了影片的故事情节、人物情感、思想内涵。可以说,原创剧本的摄制权是一部影片的生命线,剧本使制片者有了投资项目,使导演有了工作,使演员有了角色,没有剧本就没有电影的一切。

全民参与修改著作权法的讨论,是一次民主决策和民主参与的好事,也是一次普法的机会。不仅可以平息影视界产生的争论,捋清影视作品摄制权的拥有者和被许可使用者的关系,还能促进中国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此外,我赞成在“视听作品”中增加“原作作者”,因为原作作者拥有摄制权和改编权,如小说作者同时拥有这两种权利,被许可改编者就是原作作者的下位权利人,而原作作者即为最高放权人。从著作权的构成看,不难认定原创剧本和改编而成的剧本截然不同,所以奥斯卡奖设立最佳原创剧本和最佳改编剧本奖两个剧本奖项。我曾多次在政协提案要求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近日,我收到广电总局的答复,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要以电影华表奖为例,争取将原有的两个优秀编剧奖名额分为优秀原创编剧奖和改编剧本奖。同时,广电总局积极与中国文联等部门进行沟通,计划在其他全国性影视评奖活动中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作者王兴东,系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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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十五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妨碍合作作品的正常使用。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十七条规定,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原作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等。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编辑:朱杉杉)

好了,关于“剧本”剧本摄制权是影片的生命线的内容就介绍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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