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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水印”利剑是否能斩盗录“毒瘤”?

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纠结微博版权为哪般?》,如果您对纠结微博版权为哪般?感兴趣,请往下看。

“阴晴圆缺成暑寒,喜怒哀乐知丰歉。天上一轮求满圆,人间万民祈平安。”这是网民张先生原创的一条微博。近日,他十分气愤地发现,这条自己原创的微博,在春节期间被转发数百次,却没有注明出处。他苦恼地说,“如此转发,哪个还我著作权哟!”(新闻链接)

孙维国:保护微博版权有助“微博创新”

转发微博你可能侵权!换言之,微博也有版权,转发微博就有可能侵犯了微博原创者的知识产权。现实生活中,类似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几乎遍布各个行业,而且大多公开化,有时,侵权者甚至比原创者还傲慢,譬如,写作者在媒体上发表一篇文章,很快就被到处转载。这种转载大多没有经过原作者同意,也没有稿费,而且作者维权难如上青天。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有违社会正常道德秩序情况?一个最重要原因是,对侵权者处罚过轻,其违规违法成本太低。众所周知,在保护知识产权执法方面,中国目前版权和商标假冒案中大多是采取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低廉的违法成本直接导致侵权行为泛滥且猖獗。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仅冲击社会道德秩序,更为关键的是,严重打击了人的创新积极性。试想,耗资费力研发一款产品(类似文章、微博等原创文字实际上就是作者的产品),出来即被侵权,使本该自己获得的利益被侵权者轻松获取,而且维权困难重重,即便维权成功,侵权者的损失也低于侵权所得,此情此境,谁不心寒?三番五次,谁还去创新?

有效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微博版权,就是保护微博“原创者”的创新积极性,使微博始终保持旺盛的创新活力和激情,实现可持续发展。

渝西锋光:微博急需一块“技术补丁”

微博上的信息内容被肆意抄袭,原创者的著作维权就目前而言或有可能只需一块“技术补丁”。

因为微博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体现微博生命的最大体征,就是听众或“粉丝”对原创信息的转发。“转发”与“抄袭”就单纯的微博传播效果来看有可能表象近似,但其本质截然不同。微博著作维权的关键“补丁”,就是在技术上对“转发”还是“抄袭”给予及时有效的鉴别与判定。

从技术角度看实现这个“补丁”的功能估计不难;但要利用这个“补丁”进而封堵微博著作侵权的漏洞,却需要三方的共同发力。一是微博运营商在事前要对用户设置“告知门槛”,同时在事后能够及时提供技术配合与服务;二是“微博达人”要勇于、善于维权,敢于因为微博信息被抄袭这样的“鸡毛蒜皮”而拍案较真;最重要一点,是微博的众多玩家,点击、转发微博都要有自律意识,既不要抱侥幸心理去伤害他人权益,更不要因盲目或无知被误伤,甚而缺乏自律而被绳之以法!

肖勇:微博不能转发版权就能保护?

首先我们对版权的保护向来就被忽视,拿来主义盛行,拿来主义的好处就是实惠、繁荣,可是伤害的是原创力、创新力,失去了创新力就会是失去竞争力,这个道理是浅显的,可是一旦涉及版权的保护,又是苍白的。

微博这个新东西,技术上要保护版权虽然难操作,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比如在微博平台实名发表微博,和微博平台签署协议,有版权保护的微博,依靠专用的通道,没有保护的采用开放通道,这样从源头上加于体现,让转发微博的人明白,哪些是有保护的,哪些是没有保护的。否则,索权也就成了镜花水月,保护版权确实是有点奢侈。

小李和尚:退后一步海阔天空任何一部作品,都是人类智力成果的结晶,它或多或少地受先人或同时代人的思想的影响与启发,是对前人研究成果的继承、利用和发展。作者使用了前人成果,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得原则,把作品完全垄断是不适宜的。因此,法律规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但是,显而易见,“合理使用”并没有穷尽所有的限制,并随着时代的前行,冲突会愈发频繁。

对于微博,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尚存在争议,“合理使用”的问题就更多了。退一步讲,一条微博作为“作品”,就那么几十上百个字,其中还引用孔老夫子几十字的至理名言,不注明出处,孔老夫子醒不来,莫非孔和尚要跳起来骂你侵权?然后,孔和尚就此发布一条微博,道出了一个人生道理,有人深有感触,转发出去非得要加上“孔老夫子传人孔和尚说”?这有悖微博方便、快捷的初衷,难为网民接受,更有可能加速微博的没落。

其实,我们有些领域固然缺少法律规范,但更缺少的是宽容和豁达,就像两口子吵架,只要不是原则问题,未必要拿个规矩来争出个孰是孰非,彼此宽容和容忍,才是相亲相爱一家人!因此,转发微博,只要没有恶意,没有必要较真!

好了,关于“版权”纠结微博版权为哪般?的内容就介绍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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