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的谢刚夫妇、罗飞夫妇、杨成夫妇出资成立一家水泥销售公司,购进廉价低劣的散装水泥,以“散改包”的方式,未经注册商标“南方”所有权人的许可,在整包的水泥包装袋上贴“南方”及其他注册商标予以出售。近日,湘潭县法院对该6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刑罚,罚金一万至五万不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2011年9月,谢刚、王某夫妇和罗飞、冯某某夫妇以及杨成、朱某某夫妇三方各出资10万元在湘潭县某镇租赁场地挂牌经营“湘潭县建文水泥销售站”。三夫妇在投资经营该水泥销售站期间,未经注册商标“南方”所有权人许可,从他人处购置伪造的“棋梓桥建成”和“南方牌”水泥包装袋,并低价从其他水泥厂家和销售代理商处购进散装水泥,利用“散改包”的方式假冒“棋梓桥建成”牌和“南方”牌包装水泥对外销售,冯某某、朱某某、王某则负责该水泥销售站的现金出纳和记帐等工作,盈利后三方平均分配。
经统计和鉴定,2011年10月7日至2013年12月2日,六人在投资经营湘潭县建文水泥销售站期间,利用“散改包”方式销售水泥共计65000余吨,其中未经注册商标“南方”所有权人许可,以“散改包”的方式假冒“南方”牌包装水泥2万余吨,并大肆向他人经营的水泥经销点、开发的楼盘项目建筑工地,以及散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南方”包装水泥的销售金额达600余万元,非法获利40余万元。期间,2013年2月9日,因谢刚与罗飞、杨成产生矛盾,经三方股东协商后,谢刚、王某夫妇一方退出了湘潭县建文水泥销售站的实际经营和管理,并按4000元每月分红获利。此后,湘潭县建文水泥销售站由罗飞、杨成、冯某某、朱某某实际经营至2013年12月2日案发。
案发后,6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其中罗飞、冯某某退缴违法所得60万元,杨成、朱某某退缴违法所得60万元,谢刚、王某退缴违法所得11万元。王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罗飞举报他人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飞、杨成、谢刚、冯某某、朱某某、王某未经注册商标“南方”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处罗飞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杨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谢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假冒注册商标以“散改包”方式销售水泥 三夫妇一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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