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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恶意抢注之成因与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商标恶意抢注问题在我国并不少见,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一大毒瘤。在此种背景下,通过对我国商标恶意抢注的系统研究,梳理法律法规体系,了解商标注册程序,调查实务操作难题,探明造成商标恶意抢注的原因。力求通过增强商标权利意识,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增加违法成本、创建黑名单系统等措施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营造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

【关键词】商标恶意抢注法律规制违法成本

□曹怀顺

一、我国商标恶意抢注之成因

商标恶意抢注主要是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并以此获利的行为。根据国家商标局所提供的数据,2016年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达369.1万件,同比增长28.35%。商标申请数量的与日俱增并不能掩盖其质量的参差不齐,尤其是商标恶意抢注的问题并不少见,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信用缺失与权利意识的淡薄

第一:信用缺失。在残酷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往往适得其反,商标恶意抢注源于信用的缺失。唯利是图是其本质,不劳而获是其追求,贪婪者将其目光投向商标领域也就成为必然。

第二:商标使用人权利意识的淡薄。法律永远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大量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与商标使用人怠于进行商标注册不无关系。许多企业缺乏法律自我保护意识,一味地追求销量与利润,在打造品牌价值的同时忽视了市场竞争中的法律风险,对于商标权的重视程度不够,埋下了隐患。

(二)法律规定的疏漏

第一:商标注册原则所带来的副作用。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原则,商标未经注册不受商标法的保护,商标申请的条件也较为宽松。此种做法的初衷是鼓励商标使用人进行商标注册,值得肯定,但是其副作用也很明显——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实践中,基于种种原因,使用人未在我国进行商标注册,致使恶意抢注者将国内外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商号、明星姓名、影视作品名称等抢先进行注册,使用人若试图继续使用商标,抢注者必然会恶人先告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使用人无奈只能支付高额的商标转让费。

第二: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较低。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条明令禁止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但是对于何为“在先权利”、“不正当手段”、“使用”、“有一定影响”等要件却未能做出明确的、在实践中可供参考的说明,难以应对五花八门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裁判者在审理时需要针对个案进行仔细鉴别,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其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错判与腐败的风险。

第三:商标恶意抢注的违法成本偏低。商标恶意抢注一旦成功便可获得一笔可观的不义之财,即使抢注失败,也没有什么损失。我国《刑法》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所规定的涉及侵犯商标权的罪名只适用于注册商标,除此之外对商标恶意抢注只字未提。现行民事侵权责任也难以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之中,加之行政处罚相较于可得利益而言更是微乎其微。较低的违法成本使得恶意抢注者“有恃无恐”。

二、商标恶意抢注的应对策略

(一)商标使用人加强权利保护意识

商标使用人应当将商标权保护作为发展的基本战略之一。首先应建立风控制度,在其商品或服务投放市场的第一时间就进行商标注册,不给其他人留下恶意抢注的空间。同时应聘请专门的律师以及商标服务机构时刻关注商标局公告,及时发现恶意抢注行为,并提出异议。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不仅要关注国内的商标注册公告,更要关注海外商标注册动态,国家商标局就在今年八月份发布海外商标抢注预警,商标的域外维权刻不容缓。

(二)给予未注册商标更多保护

我国商标权的取得以注册为原则,但同时应当对未注册商标也给予一定的保护。对此可以借鉴德国,《德国商标及其他标志保护法》第12条规定,商标虽未注册,但在本行业区域内取得一定声誉的,则可以对抗已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应当对未注册商标的地位与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并对其中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声誉的商标赋予更多保护,而不仅以商标是否注册而判定权属。

(三)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明确商标恶意抢注的概念。采用“列举+兜底条款”的模式在《商标法》中列出条文,明确“不正当手段”的内涵,以及“恶意”的判断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多指引。

第二:限缩构成商标“使用”的范围与形式。《商标法》第49条虽然规定了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但是恶意抢注人可以通过《商标法》第48条规定的广告宣传、展览等手段轻易规避撤销制度。因此,应当采用实质性“使用”标准,注册商标必须将商标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且投入市场进行销售或实际运营达到一定的规模与年限才能构成“使用”,单纯的广告宣传、展览会等不足以成为撤销的抗辩事由。

第三:重新设定注册商标转让的条件。《商标法》第42条所规定的注册商标转让条件仅为协议加申请,过于宽松,虽体现了意思自治,却给商标恶意抢注者向商标使用人索要高额转让费提供了便利。因此,法律应当重新设定注册商标的转让条件,只有构成上文所述的实际使用并满一定年限后才可以进行注册商标的转让,防止违法者借此牟利。

(四)增加商标恶意抢注的违法成本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剽窃,其主观恶性之强、危害后果之大并不亚于盗窃与抢劫等犯罪。因此,应建立包含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民事侵权责任的阶梯式责任体系。对多次、大量进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者应当课以刑事责任,并处惩罚性赔偿。情节较轻的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具体的惩罚标准有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明确。

(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商标恶意抢注黑名单

商标恶意抢注者多是以此为业,且屡试不爽。国家商标局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正考虑建立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此举值得肯定。商标恶意抢注黑名单系统应覆盖到全国各省市,任何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都必须通过黑名单系统的筛查,一旦发现有恶意抢注的“前科”,或试图进行恶意抢注的,证据确凿后应分情形选择永久禁止或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其申请注册商标,以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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