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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墩墩”虽可爱,但不能乱用噢

要说虎年新晋“顶流”,还得是胖乎乎、萌哒哒的“冰墩墩”,自“冰墩墩”在冬奥会亮相后,迅速成为焦点,每天的热搜榜上都能找到它的身影。这边民众疯狂追捧,另一边有一些商家为蹭热度已打起拿“冰墩墩”捞一把的主意。近日,北京快侦、快诉、快判一起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这也是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这意味着,借“墩”牟利不只是被平台下架处理,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问题来了,怎样才算合理、合法使用“冰墩墩”?

买不到“冰墩墩”,自制的“冰墩墩”“雪容融”到底会不会侵权呢?

“冰墩墩”“雪容融”的卡通形象显然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人(北京冬奥会组委会)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对该作品的使用,包括开发、传播和销售表现该作品的相关衍生品的行为。此外,“冰墩墩”“雪容融”的著作权同样受著作权法第24条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限制。如果使用行为符合为个人欣赏目的而使用,比如将其图样编织在围巾、手套等个人用品上仅供自己使用;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对该形象的再现等使用方式,通常并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

在网络上制作、传播“冰墩墩”“雪容融”相关表情包,算不算侵权?

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并不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特别是在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情形下。因此,如果擅自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做成类似表情包的图案,在网上传播,即使不涉及收费,如果该行为未经组委会许可,也属于侵权行为。

“冰墩墩”“雪容融”相关周边产品作为冬奥特许商品,在版权保护方面有哪些特殊性?

冬奥特许产品指的是北京冬奥组委授权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相关的商品。“冰墩墩”“雪容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奥林匹克标志,以“冰墩墩”“雪容融”形象设计的相关周边产品不仅是冬奥会知识产权的物质载体,还是国际奥组委的“奥林匹克相关资产”。北京作为2022年冬奥会的承办者,不仅要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还要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与国际奥组委签订的《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对冬奥特许商品进行保护。

“冰墩墩”等冬奥产品可以私下制作销售吗?

自制“冰墩墩”如果一旦开始销售,就不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了。

根据北京冬奥组委2019年9月17日发布的《北京冬奥组委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的公告》,北京冬奥组委已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已就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还将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作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

因此,生产、销售“冰墩墩”盗版周边产品,属于“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触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将盗版周边产品线上销售,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截至2021年年底,北京冬奥会先后开发了16个类别5000余款特许产品。如果真的很想拥有周边产品的话,不如去授权的特许商品零售店购买,或在网上官方旗舰店购买。(济南日报 记者:兰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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