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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敲诈的“职业打假”撞到了法律枪口上

据报道,广东一名“职业打假人”蒙某在网上花费19.9元购买了一包“土茯苓干片”,随后以货品没有农产品标签为由向商家索赔1000元。警方调查发现,蒙某专挑简易包装的初加工农产品下单,在收到快递后,就以“没有合格标签”“实品与广告效果图不符”“发货超时”等理由,给商家差评或进行投诉举报,对商家敲诈勒索。(澎湃新闻5月11日)

很多人看到新闻,产生的第一个念头便是,难道是“职业打假”被禁了?其实并不是这样,合法合规的“职业打假”,并不在法律打击范围之列。尽管最高法曾提出“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行为”,但至少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看,并未禁止上述领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

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作出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不难看出,职业打假人还有一定的“操作空间”。

当然,法律不禁止,并不等于职业打假可以随心所欲,甚至突破“红线”。根据2021年12月最高法出台的《“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明确规定了“知假买假”的法律边界: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赔过程中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目前的一些情况看,一些所谓“职业打假人”之所以撞到了法律“枪口”上,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没有依据“碰瓷”,也就是“瞎打”,利用经营者害怕麻烦的心理,要求对方支付金钱;二是没有事实“栽赃”,也就是“假打”,类似调包食品、投放异物等手段,向商家大额索赔,都是比较典型的案例。这些行为都有敲诈勒索之嫌,不是真正的依法“打假”。

回到这起案件上。关键是查清事实,有关商品上究竟有没有标签。如果确如店家所说,商品原来是有标签的,但“职业打假人”却以商品无标签为由,要求对方给付大量金钱,就涉嫌敲诈勒索违法,警方对蒙某采取相关措施予以侦办,也就并无不妥。

翻看报道,蒙某并不是第一个撞到枪口上的“职业打假人”。之前,媒体也报道过“成都打假第一人”黄某栽了的消息。黄某发现当地医疗类广告存在夸大疗效,随即指使他人以举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最后因为涉嫌敲诈勒索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对于这些“职业打假人”,眼中可能只看到了“法律可为我用”,却没有看到,“打假首先要依法而为”。

职业打假人并非消费者,但打假行为确实能惠及消费者,而这也是该职业尚存的原因所在。从名盛一时,到逐渐受到规制,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越来越受到法律约束。如果践踏法律肆意谋取利益,难免付出昂贵代价。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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