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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6个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涉及知名品牌、金融产品、电子商务等多领域的商标侵权纠纷,集中反映了广东法院依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惩处严重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引发业内广泛关注与热议。
近年来,一系列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相继出台,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判断原则、赔偿数额考量因素等进行完善,使其能够在防范商标侵权、规范市场秩序等层面发挥更重要作用。有专家指出,当下惩罚性赔偿制度已成为司法审判热点话题,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提升对惩罚性赔偿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尊重法律、尊重知识产权,方能规避侵权风险,实现良性发展。
赏善罚恶激浊扬清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对应互斥。”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介绍,补偿性赔偿遵循“填平”原则,即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多少实际损失便补偿多少,而惩罚性赔偿则是在实际损失之外,针对实施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人苛以超过能够证明的实际损失的附加赔偿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黄武双告诉记者,早在18世纪,英美法系便在具体案例判决中采用了这一制度,而如今惩罚性赔偿从其含义到适用范围均发生了很大变化。“199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退一赔一的惩罚性条款,此后,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法规均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黄武双介绍。
熊文聪介绍,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在立法上率先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规则,并于2019年修改时,在第六十三条中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以惩罚性赔偿形式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和倍数等审判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阐述。
“实践证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打击具有故意行为的侵权者,保证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具有三大积极功能。”黄武双表示,“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制裁功能,能够通过给侵权者施加更大的经济负担,达到制裁的效果;同时,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威慑作用,不但可以遏制侵权者重复侵权,还能对其他生产经营者起到震慑、警示作用;此外,惩罚性赔偿还具有补偿功能,通过惩罚性赔偿可以进一步补偿被侵权者的潜在损失。”
厘清难点准确适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有两个,分别为“故意”和“情节严重”。
如何理解“故意”和“情节严重”?“‘故意’应是明知的心理状态,不应包括应知而未知。同时,‘情节严重’不局限于损失或获利的数额大小,更应强调侵权行为的手段、频率、范围及对交易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在审理和裁判相关案件时,应当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审慎适用。”在熊文聪看来,无论是“故意”还是“情节严重”,都应当由原告举证,并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以防止商标权利滥用。同时,应结合立法目的和个案情形,公平合理地确立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和倍数。此外,当出现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刑事制裁重合冲突时,建议优先适用惩罚性赔偿。
杭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乔万里介绍,一般条件下,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不同时适用,但在能确定部分损失或侵权获利等情况下,两者也可能同时适用。“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能确定部分损失或侵权获利,应当先以部分损失或侵权获利计算赔偿金额,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条件的,以该部分损失或获利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不能确定损失或侵权获利的部分,仍应当适用法定赔偿。此外,法定赔偿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例的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时间、侵权获利等因素综合确定,而惩罚性赔偿则是在确定损失或获利的基数后,根据被告的恶意情节,选择适用1倍至5倍不等的赔偿数额。”乔万里表示。
“惩罚性赔偿可以在充分保护民事权利、威慑与阻止商标侵权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但一旦适用不当或被滥用,也可能会造成恶意打击竞争对手、干扰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等后果。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主动作为,厘清适用边界,以最大程度发挥惩罚性赔偿积极作用,实现保护商标、激励创新、促进交易的目的。”熊文聪表示。(本报实习记者赵俊翔)
(编辑:田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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