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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一定要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才能生效,决不能还没授权就自称‘专利’。”辽宁省盘锦市知识产权局的执法人员谈及2013年处理的一起假冒专利案时如此总结,“我们在处理这一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专利意识淡薄,往往在无意间就构成了假冒专利的行为。这让我们意识到,在专利保护工作中,要结合专利行政执法宣传、普及专利知识,让公众知法、懂法,达到全民守法、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目的。”
2013年4月2日,盘锦市知识产权局在常规执法检查中,发现盘锦一药房销售的某品牌养生保健仪器外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字样。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该专利申请已经提交,但尚未获得授权,产品上标注的专利号实为专利申请号。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此举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
但在执法人员查处该产品短短二十多天后,当年4月24日,这件养生保健仪器的专利申请就获得授权。这就引发了当事人的疑惑:既然专利权生效日期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是否意味着在被查处时,该产品已经是“专利产品”,不应被视为假冒行为呢?
执法人员耐心地为当事人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被查处的产品生产日期为2013年2月3日,此时厂商不能“未卜先知”地确定两个多月以后会获得专利权,其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专利号的行为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为专利产品,因而仍然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该药房对执法人员的解释表示信服,并积极配合执法要求,立即整改。
点评:
虽然专利权的有效期是从申请日起计算的,但是要由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授权公告后才有效。即便对自己的发明胸有成竹,也不能在未授权时自作主张为自己“加冕”,乱了“身份”,误导公众。盘锦市知识产权局没有拘泥于强制执法,而是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透彻讲解专利法律法规知识,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行政执法在专利管理上的灵活性和针对性的优势也随之体现。(实习记者孙迪)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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