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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中超”是“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简称。然而,2002年,中国一位个人却将“中超”(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为第33类——酒类、饮料类商标。随后,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足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先后提出商标异议和商标异议复审。最终,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因不服该裁定,足协一怒之下将商评委、第三人周军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的涉案裁定,并重新就被异议商标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中超”被抢注?
“我们所注册的‘中超’实际上是‘中兴、超能’的简称”。本案第三人周军的弟弟、天津三起煎药机有限公司总经理周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周辉回忆,2002年11月27日,周辉和居住在北京的哥哥周军一起来到了商标局申请注册“中超”商标。根据“中超”是“中兴、超能”的简称这一说法,商标局的工作人员在检索了已有的商标库确认没有重复后,为他们办理了注册申请手续,同时还明确了该商标的使用类别为33类。当时,是用周军的身份证申请的。2002年12月23日,商标局下达了“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该商标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在第902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利口酒)、开胃酒、烧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含酒精液体、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饮料)。
在法定期限内,足协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针对该异议申请,商标局作出商标异议裁定,认为:足协称周军复制、摹仿并抢先申请注册其知名的、使用在先的“中超”商标证据不足。因此,依据我国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08年7月23日,足协向商评委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其理由为,“中超”商标是足协独创的,具有显著性和突出的识别性,足协对其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中超”是足协所创办的“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简称,通过协会和各类媒体的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中超”是足协创办的著名男子职业联赛,对提高我国足球的水平具有重大意义,被异议商标如果获准注册容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周军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中国足球协会现有的在先权利,理应不予核准注册。鉴于中国足球协会及“中超”商标广泛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周军申请注册“中超”商标的行为系对足协一直在先使用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行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对社会公共利益及中国足球协会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因此,足协请求商评委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针对足协的复审申请,商评委认为,足协的复审理由及提交证据中未涉及被异议商标侵犯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因此,其主张的被异议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评委不予支持。另外,本案中,足协提供的证据仅是对该协会及其商标、被异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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