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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文化产业进入飞速发展期,影视剧产业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进入了“投资大幅增加、产出大量增长”的勃发阶段。从创作的角度看,影视剧作品创作的核心要素是剧本,导演、演员都是以剧本为出发点,然后对影视作品进行演绎和诠释的。
然而,在影视剧制作行业中却普遍存在“扒剧”现象。“扒剧”是指制作方看到好的作品,未经许可便直接使用该作品的故事情节、主线等,而把别人的对白做些替换和改写,创作出新的影视剧作品。
■背景
1月5日中午,江苏作家周浩晖发微博表示已与律师签约,即将正式起诉于正。这将是编剧于正作为被告的又一场著作权官司。就在此前的2014年12月25日,台湾著名作家、编剧琼瑶诉于正等五被告侵犯改编权、摄制权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琼瑶胜诉,涉案电视剧《宫锁连城》停播,于正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就在法院宣判之前,作家周浩晖的一条微博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评论。周浩晖表示不管于正和琼瑶的官司结果如何,“你和你的律师都别歇着,准备第二场哦。”还上传了20多位网友指认于正编剧的《美人制造》抄袭小说《邪恶催眠师》的截图。此后,周浩晖发微博晒出与律师所签的合约照片,正式宣布他起诉于正《美人制造》抄袭的案件将进入法律程序。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周浩晖曾表示,早在2014年4月,《美人制造》出品方湖南经视文化就曾联系他的代理人,意图购买小说《邪恶催眠师》的影视改编权,但因为当时湖南经视给的价格比较低,遭到了周浩晖代理人的拒绝。
“高级抄袭”让维权难上加难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理事、国家一级编剧胡月伟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曾经表示:“影视作品中的抄袭、剽窃现象早就存在,但近两年剽窃尤甚,主要是制作公司和编剧急功近利所致,不愿意深入生活,从生活的源头汲取创作的灵感。”在商业化的写作过程中,一些编剧喜欢“扒剧”,尤其是扒韩剧、扒美剧,将其视为最快捷的成功之道。
“扒剧”之风直接导致当前我国影视剧行业虽然投入巨大,但是原创匮乏,雷同的作品比比皆是,很多影视剧粗制滥造,得不到观众青睐。据统计,2013年全年中国电视剧总集数1.5万集,其中超过五成电视剧没有播出,同时在不到五成播出的电视剧中又有超过七成收视率低于0.5%。
面对这种“扒剧”成风的局面,很多著作权人在维权时遭遇了严重的维权困境——一方面维权成本高,赔偿额低;另一方面,很多时候除了逐字逐句的“低级抄袭”之外,改变具体表达方式的“高级抄袭”很难被判定为侵权。后一种情况的出现,与很多人对《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的误读有很大关系。
比如在琼瑶诉于正等侵权案(以下简称“琼于案”)发酵之初,在法制网的一则新闻《76岁琼瑶称被于正抄袭气病倒律师:于没侵权》中,有律师提到:《著作权法》保护表达形式而不保护中心思想。所谓表达形式,就是在文字上对于事件的描述;而中心思想则包括故事的情节设置、框架搭建等。例:如果琼瑶写了“太阳冉冉升起”,于正照抄了这句话,就属于抄袭;但如果于正写了“太阳从天边慢慢升起来了”,这就不算抄袭。一些人认为,虽然《宫锁连城》的主角设置、主角关系、支线任务设置都与《梅花烙》如出一辙,但这些都属于中心思想层面的,不能构成侵权。
表达的内容和形式都受法律保护
上述观点的错误在于误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是表达的形式而不是表达的内容。这种误解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用作品的表达内容,只要其采用了不同的表达形式就不侵权。按照这种说法,任何小说、影视剧,用同义替换的方式抄写一遍,或改编成其他形式(如漫画、游戏等),都不构成侵权。《著作权法》中的演绎权控制的正是用不同的形式表达相同的内容,而上述说法会使演绎权失去意义。所以,对于小说或剧本而言,与“思想”相对应的“表达”不仅仅包括表达的形式,也包括表达的内容,两者均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小说这类特定的文学作品而言,一般都会有一个大主题,这类主题当然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同时,小说中也会有支撑这个主题的各种细节描写,这种描写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然而,小说中还有处于主题和细节这两者之间的内容,比如人物、人物之间的关系、故事事件、故事顺序等,这些属于思想还是属于表达,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是案件的核心所在。
影视作品侵权认定的两大要点
琼于案的判决书对影视作品维权的关键性问题进行了清晰有力的廓清,对同类案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因如此,一审判决宣布后,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说:“琼瑶诉于正一案,比他们创作的剧本更具有深远的影响力。”
在笔者看来,下面两点的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于人物设计的独创性及表达界定
文学作品的创作,以特定的人物关系设置为基础,搭配与人物融合的情节安排,基于特定的逻辑连贯、编排而成作品故事发展的整体,并最终形成作品的全貌。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是文学作品展现人物冲突、推动情节发展的主要元素。但孤立的人物特征(身份、相貌、性格、爱好、技能等),或者概括性的人物关系(亲属关系、情侣关系、朋友关系等),属于公知素材,不能因存在在先使用而造成创作垄断的效果。然而,一部具有独创性的文学作品,通常以故事情节与人物的交互作用来呈现个性化的、具体的人物关系,人物关系基于特定情节的发展产生独创性的表现效果。此时,特定作品中的这种特定人物关系就将基于作者的独创设计脱离公知素材的维度而具有独创性,并纳入作者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保护范畴。特别是在虚构的作品中,作者具有较大的自由创作空间与创作方向,通过描写塑造鲜明的人物形象,并通过人物关系的发展推动故事情节,展现戏剧矛盾冲突与人物命运。
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如果仅仅是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情侣关系等,应属于思想范畴。如果就上述人物关系加以具体化:“父亲是王爷,儿子是贝勒,但两人并非真父子”“哥哥是偷换来的贝勒,而弟弟是侧福晋的儿子”“情侣双方是因偷换孩子导致身份颠倒的两个特定人物”,相对于前述人物关系设置而言,这样的具体设计则更倾向于表达;如果再将特定事件安插在存在特定关系的人物之间,则无疑又是对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更为具体化设计。如果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致具体的层面,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就将形成具体的表达。
关于情节设计的独创性及表达界定
就文学作品而言,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可归于公知领域的情节及素材,如果仅仅就单一情节及素材进行独立比对,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及素材的创编做整体对比,则更有利于发现两部作品在创作结构上的相似性。对于文字作品而言,单一情节本身即使不具有足够的独创性,但情节之间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等却可以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创作表达,并赋予作品整体的独创性。作品情节选择及结构上的巧妙安排和情节展开的推演设计,反映着作者个性化的判断和取舍,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思维成果。基于相同的情节设计,配合不同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则可能形成不同的作品。特定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可以赋予特定作品整体上的独创意义。如果用来比较的先后作品基于相同的内部结构、情节配搭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虽然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上存在部分差异,但从整体效果看,则可以构成对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因此,足够具体的人物设计、情节结构、内在逻辑串联无疑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元素。
文学作品中的情节,既可以被总结为相对抽象的情节概括,也可以从中梳理出相对具体的情节展现。因此,就情节本身而言仍然存在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和情节整体仅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则可以作为表达。原告就小说《梅花烙》及剧本《梅花烙》分别列举的17个桥段及21个桥段,基本构成了有因果联系的连续性事件。因此,这些桥段应归类为具体的情节。
因此,在著作权侵权对比过程中,除了对具体的表达进行对比外,还要进行整体对比,如果故事的情节,包括事件的顺序、角色人物的交互作用和发展足够具体,则属于表达的范畴,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最典型的例子是我们都看过的缩写本的《三国演义》《水浒传》等作品,这些缩写本尽管去除了很多原著中具体的表达,但是保留了人物关系、情节线索等主要内容,依然与原著构成实质性相似。
■结语
肆意抄袭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影视产业发展的顽症,其结果就是导致我国影视剧原创衰竭,同质化严重,从产业总体上来讲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琼瑶诉于正等侵权案判决尽管还没有最终生效,但其所划定的侵权认定方式及救济方式具有非常强的典型意义,可以成为引导整个行业走向的经典判决。相信之后会有更多的权利人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使整个行业逐步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傅钢)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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