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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胜诉“九粮液”“傍名牌”该歇菜了

“五粮液”打赢商标维权案,对于制止恶意模仿、有意混淆商标行为,震慑众多侵权人,维护公平和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国内知名品牌都有着积极意义。

“傍名牌”曾经一度是很多中小品牌迅速崛起的“捷径”,这让很多品牌不得不预防性地注册很多与本品牌相似的商标。但是这种此前大多只是受到舆论谴责的“捷径”,如今则有了法律的打击。日前,经最高法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集团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滨河集团须立即停止生产相关商品,并向五粮液集团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回溯“五粮液”的商标维权之路,历时6年、一波三折,可谓既漫长又坎坷,殊为不易,其维权的决心和毅力令人钦佩。同时值得点赞的是,最高法在此案一审和二审都判决原告败诉的情况下,再审时一反前两家法院不侵权意见,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判决,为“五粮液”依法讨回了公道。

应该看到,“五粮液”打赢商标维权案,不只是个案的胜利,对于相关侵权诉讼具有标志性指导意义。因为,该判例由最高法作出,是个最高级别的典型案例,对于全国来说都有导向意义,未来还将成为全国法院审理“傍名牌”类案件的参照和示范案例,对于制止恶意模仿、有意混淆商标行为,震慑众多侵权人,维护公平和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国内知名品牌都有着积极意义。

知名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所在,是企业品牌的象征,已经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投机分子正是瞄准了知名品牌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搭起了他人品牌的“便车”,使得“傍名牌”、仿名牌、山寨名牌等问题频发。

“傍名牌”之所以层出不穷,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法律制度还不尽完善。比如,《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此次的“五粮液”商标维权案来看,“九”与“五”的区别不能说不显著、不便于识别,最高法也是从“涉事企业存在明显的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入手才推进判决。这样的现实多少有点让人尴尬。

另一方面,企业遭“傍名牌”维权成本高。维权者需查找以及固化各种各样证据,无形中增加了很多企业维权的门槛,商标维权往往要打旷日持久的“拉锯战”,需耗费大量的精力,乃至影响企业发展步伐,导致企业维权意愿不高。此外,商标批准和管理部门对申请商标把关不严、监管缺位,也导致一些违法商标相继出笼,当引起有关部门警醒与反思。

要有效遏制“傍名牌”乱象,在充分释放典型个案司法威慑效应的同时,还需进一步打好制度“补丁”,让权利人维权之路少些磕绊。加大监管力度,多管齐下,形成合力,才能让“傍名牌”无处可傍。谢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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