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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同庆号”,终得并蒂开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高某莉、云南易武同庆号茶业有限公司(下称易武同庆号公司)诉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同庆号(北京)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北京盛世同庆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盛世同庆公司)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未构成对原告“易武同庆YIWUTONGQINGHA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东城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该案,有专家表示,众多历史悠久老字号都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薄弱或者多家同时使用而相互争夺老字号权属的问题。但无休止的相互起诉,并非解决老字号权利归属的最佳方式。如果双方通过注册与老字号相关、但也有自己显著标识的商标来进行竞争,无疑对于传承、复兴、光大老字号具有积极的意义。

“同庆号”引发侵权纠纷

2006年,高某莉成立易武同庆号公司,从事普洱茶的生产和销售,并于2004年5月申请注册了第4068515号“易武同庆号YIWUTONGQINGHAO”商标;随后,其又申请注册了第4742951号、第6854384号、第7179296号、第4863723号商标。

2005年6月,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茶叶种植、加工、销售等,系第3390521号“同庆及图”、第5501734号“同庆”商标专用权人。2011年7月,盛世同庆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预包装食品、餐饮服务等。

高某莉、易武同庆号公司发现,盛世同庆公司未经许可,在销售的茶业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的上述五个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此外,盛世同庆公司还在店内广告牌等位置使用与第4863723号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在店面门头上使用与第4068515号商标相近似的“同慶號·普洱茶”标识。据此,高某莉、易武同庆号公司以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盛世同庆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诉至东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0万元。

二被告共同辩称,据“同慶號”茶庄有关历史情况记载,“龙马图票”老票号为“同慶號”茶庄于清政府时期申请的商标,被控侵权标识中的“雲南同慶號及龙马图形”与该老票号基本一致,且其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对“同庆及图”“同庆”商标及其企业字号的长期持续性使用,建立了与“同庆号”“同慶號”“同庆”文字及图文的密切联系,客观上使得该老字号商业标识的功能愈加显著,系对老票号的合理使用,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与第4068515号商标相比,“同慶號”无论是呼叫、外观及含义均与之构成相似,故盛世同庆公司使用“同慶號”会使相关公众将其销售的商品与易武同庆号公司所主张的商标相混淆。此外,高某莉、易武同庆号公司在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时存在将“同庆号”书写为繁体字的不规范使用行为,但该行为不足以改变其对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使用,故原告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据此,东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盛世同庆公司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15万元,并共同赔偿原告合理开支13.3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经长期持续性使用,与“同慶號”“同庆”图文等标识已建立了密切联系,其对老字号的回归、维护和传承做出了贡献,不易造成消费者对该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使用原“同慶號”茶庄的老票号主观上并无摹仿、攀附第4863723号商标的故意,而且盛世同庆公司在店面门头使用“同慶號·普洱茶”的行为亦未侵犯第4068515号“易武同庆号YIWUTONGQINGHAO”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老字号需要合理保护

据了解,普洱茶以云南古普洱府命名,1736年,刘氏家族的先辈在古普洱府辖区的西双版纳易武茶乡设坊制茶,取名“同慶號”茶庄。同庆号普洱茶品质优良,被官府选定为贡品。在刘氏几代人的不懈努力下,1900年以后“同慶號”茶庄成为云南最大的茶号之一,因仿冒者甚多,“同慶號”茶庄依据清政府《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细目》申办了“龙马图文”商标。“龙马图票”为红色内票,上端有云南同庆号字样,中间为龙、马、祥云、宝塔组合图案,下端是有关茶庄的介绍。1937年以后,因战争导致云南普洱茶行业集体陷入低谷,“同慶號”茶庄于1948年歇业。之后,作为商号的“同慶號”及作为商标的“龙马图文”长期停止使用。

事实上,该案双方当事人均非历史上“同庆号”茶庄的相关权利人,但均注册了含有“同庆”字样的相关商标,因而屡次发生纠纷。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社会研究中心理事、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钟兰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是否构成混淆是判断商标侵权是否成立的最重要的标准。在“同庆号”商标侵权诉讼案中,二审法院改判的依据有两点:一是根据相关认定的事实,该案被告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经长期持续性使用,与“同慶號”“同庆”图文等标识已建立了密切联系,其对老字号的回归、维护和传承作出了贡献,故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使用原“同慶號”茶庄的老票号主观上并无摹仿、攀附原告第4863723号商标的故意。二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的第4863723号商标存在明显的差异:前者为“同慶號”“同庆”图文等标识,而后者为“雲南同慶號”与“易武同慶號”,图形下方分别标有“同慶號·普洱茶”与“易武同慶號YiWuTongQingHao”。而原告的商标标中有“易武”的字样,这样使得原告的商标与被告存在明显的差别。以上两点原因使得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误认,从而判定不构成侵权。

该案涉及了商标侵权标准及老字号的保护与传承的两个问题。由于历史原因,众多历史悠久老字号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薄弱,或存在多家同时使用而相互争夺老字号权属的问题,如持续多年的南北“稻香村”之争就是例证之一。对此,钟兰安建议,企业间的竞争,终极的战场还是需要回归到市场,双方可以通过注册与老字号相关、同时也有自己显著标识的商标来进行相互的竞争。这样不仅对于传承、复兴、光大老字号具有积极意义,而且企业在相互竞争中也能得以更快、更好地发展壮大,最终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得到市场的认可。(本报记者郑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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