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5月1日起,利益相关方可向芬兰专利注册局(PRH)申请撤销未使用的企业名称。
新程序概述
新的行政撤销程序引入了一个比商事法院的民事程序更加便宜和快捷的替代方案。对于那些仅用于一部分注册业务且被PRH视为阻碍其他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的企业名称,新程序对部分撤销企业名称(即撤销该企业名称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尤其有用。
对于此类程序,PRH不收取费用,而商事法院要收取2050欧元的诉讼费。
撤销未使用的企业名称
PRH会依职权审查驳回的相对理由。当拟申请的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构成混淆性相似时,后者会阻碍商标注册。商标在如下情况下被视为混淆性相似:
-企业名称与拟申请的商标相同或相似;
-企业名称注册的业务范围与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清单相同或相似。
新的PRH行政程序旨在更加有效地撤销那些广泛注册了“一般业务”(包含所有企业活动)的企业名称。尽管企业名称适用的实际业务范围与商标申请涵盖的商品或服务不同,注册“所有合法活动”的企业名称会阻止与该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注册。新的程序提供了更有效地解决该问题的方式。此前,解决该问题需要商事法院作出有利裁决或获得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同意。
部分撤销企业名称
对于未使用企业名称的注册业务,新的行政程序允许撤销企业名称在该部分业务上的使用。对于阻碍商标注册的企业名称,利益相关方仅需申请撤销与拟申请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清单重叠的那部分业务的企业名称。
撤销企业名称或部分企业名称的要求
撤销要求没有变化。与商事法院一样,必须证明:
-企业名称在过去5年没有用于相关业务;
-企业名称所有人不具备不使用的令人接受的理由。
未使用之外的撤销理由必须仍然向商事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受到注册不利影响的任何一方都可提出行政程序。辅助性的企业名称与实际企业名称同等对待。除了撤销,申请人还可以征求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同意后注册商标。
新企业名称的申请人对新程序的使用
与商标所有人一样,新企业名称申请人对新程序表示欢迎,他们在注册新的企业名称时可以使用该程序。(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