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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长沙提高知识产权补助标准

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论追续权的正当化基础》,如果您对论追续权的正当化基础感兴趣,请往下看。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规定了“追续权”,即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的基本含义是:当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额。

对于艺术作品而言,作者获得收益的方式主要依靠转让作品原件取得,比起作品原件,作品复制件给作者带来的收益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作品的复制权的行使对于此类作家经济意义不大,只有极其有名的艺术品才能复制成单篇、幻灯片、明信片或者广告进行传播并取得收入。艺术品收藏者珍视作品原件的原因,在于它直接产生于作者笔下而非机械复制,在于它数量唯一而非随处可见,在于它具有与作者物理上的亲缘关系而非形式上的内容相关,在于它增值空间巨大而非普通复制品那样价值低廉。因此,在艺术作品领域,作品原件几乎代表着作者的主要财产利益。基于这个原因,艺术作品作者对于控制作品的复制件并不热心,他们关心的是对作品原件的控制。然而,艺术作品原件转让时,作者与受让人已经基于真实意思和自由意志签订了转让合同,按照“严守契约”原则,作品原件所有权在合同生效后发生转移,作者为什么还能在契约成立后对失去物权的的财产增值部分主张利益呢?笔者认为,追续权突破“严守契约”古老法则的正当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潜藏在作品原件中的巨大隐性价值在原件交易时没有得到体现,而这部分价值根据公平原则应当归属于作者。原件增值的原因来自于作者的创造和劳动,是智力成果和物的结合,是作者的智慧和汗水的成果,并在原件完成之际即成为作品价值的潜在部分,这个部分由作者亲手完成,具有亲缘关系,不能复制,不能转移,反映了作者创作当时的创作构思,见证了作者当时的创作环境,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收藏意义,并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虽然在原件转让合同订立时不能为交易双方所预见,但是却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作者知名度的提升而展现出来。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德国学者提出了一种“固有价值理论”,认为,原件价值的增值部分在作品完成之际即潜藏其中,归功于作者的创造活动,因此作品原件随着时间推逝所产生的增值,理所当然应当归属于作者。

第二,艺术作品市场的交易具有不同一般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艺术作品的作者基本只能从作品原件取得报酬,这与其他作家的获利模式具有明显区别。对于其他的作品而言,作者可以通过扩大作品复制品的发行量而不断分期取得报酬,而对于艺术作品的作者而言,复制品的发行基本没有经济意义,如果对于作品原件只能从转让合同中取得报酬,那么原件的转让实质上具有“买断”艺术品价值的意义。另一方面,艺术作品原件的价格往往在原件转让后发生大幅增加。艺术作品原件的价值主要与作者本人的知名度、社会影响力、人格魅力等因素密切相关,原价的价格随着作者知名度的上升而水涨船高。但是,大器晚成在艺术界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很多艺术作品价值的暴涨往往发生于作者出售作品多年之后甚至发生在作者去世之后。基于艺术作品的特殊性,机械地严守契约会窒息艺术创作的热情,造成对艺术家劳动价值的显失公平。与单纯的商业风险不同,艺术家在签订作品原件转让合同时无法预见作品后来的增值状况,因此有必要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编辑:刘珊实习编辑:韩江月)

好了,关于“原件”论追续权的正当化基础的内容就介绍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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