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和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商标批量维权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两家协会以品牌保护为名,主张使用“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招牌的商户涉嫌侵权,要求相关商户缴纳一定数额的“侵权赔偿费”或“加盟费”。这种以维护商标权为名四下出击的“扫地式”维权,本质上是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幌子滥用知识产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以“地名等公共资源”为核心要素的商标权不得排除他人的合理使用。以地名资源注册的商标最常见的就是“地理标志”等集体证明商标,比如“潼关肉夹馍”。此类商标带有突出的公益属性,其功能在于为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公共产品提供相应的标准化证明,促进相关产品的市场化和产业化水平,而不是私人垄断利益的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地理标志作为一种集体商标,不得进行营利性收费。诸如“逍遥镇”等以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地名注册的商标虽然不是地理标志,但其保护范围也受到一定限制,根据《商标法》第59条规定,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同样无权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因此,无论是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的“潼关肉夹馍”还是作为普通商标的“逍遥镇”商标,其大面积向使用该相关字样的商户索要“侵权赔偿费”或强制要求“加盟费”都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滥用知识产权另有推手,法律服务亟需规范。“胡辣汤”和“肉夹馍”的维权闹剧并非只是商标持有者的一时眼热,某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这一过程中也起到了幕后推手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某些法律服务机构发现了一种“商机”——他们把地理标志等集体商标作为摇钱树,在连锁加盟利益刺激下,打着维权的幌子,巧妙利用各种法律与制度的擦边球,通过“扫地式”诉讼,谋取不当利益。这种严重背离法律职业伦理、唯利是图的“掮客”行为不仅曲解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也严重背离了知识产权司法、执法和守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知识产权滥用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这种滥诉行为,司法机关应及时亮剑,不仅不能纵容知识产权滥用者的气焰,还应让恶意维权者承担包括被告诉讼损失等在内的相关成本。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也阐明了“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鲜明立场。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又要及时遏制知识产权滥用,以合理发挥知识产权的市场治理功能。首席法治评论员 烟台大学教授刘经靖